《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将于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教育部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解读。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田祖荫表示,颁布学前教育法,标志着学前教育进入“有专门法可依”的新阶段。学前教育法规定,学前儿童入园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试,幼儿园不得教授小学阶段课程,幼儿园聘任教师等工作人员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进行背景查询和健康检查,并明确两类从业禁止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分为总则、学前儿童、幼儿园、教职工、保育教育、投入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9章,共85条。
学前教育法规定,学前教育是指由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到入小学前的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张文斌表示,学前教育将坚持公益普惠。学前教育法明确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法律规定国家推进普及学前教育,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安全优质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同时,明确对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倾斜,以及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的特别保障。学前教育法规定,发展学前教育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
“学前教育法凸显儿童中心”,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张文斌表示,学前教育法规定学前儿童享有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得到尊重和保护照料、依法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等权利,强调要尊重学前儿童人格尊严,倾听了解学前儿童的意见,鼓励引导学前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
关于幼儿入园规则方面,张文斌对学前教育法相关规定做了解读。
第一是促进方便就近。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适龄儿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工作或者居住地区方便就近接受学前教育。张文斌谈到,其中,工作或者居住的地区主要是指行政区的概念,是个大范围。
第二是严禁考试或者测试。法律明确,除必要的身体健康检查外,幼儿园不得对学前儿童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试。
第三是平等对待残疾儿童。法律要求,普惠性幼儿园应当接收能够适应幼儿园生活的残疾儿童入园,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如果因为残疾儿童入园产生争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评估,并且要妥善解决。
第四是特殊照顾原则。法律强调,学前儿童因特异体质、特定疾病等有特殊需求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告知幼儿园,幼儿园应当予以特殊照顾。
学前教育法明确,幼儿园不得采用小学化的教育方式,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防止保育和教育活动小学化。小学坚持按照课程标准零起点教学。校外培训机构等其他任何机构不得对学前儿童开展半日制或者全日制培训,不得教授学前儿童小学阶段的课程。
学前教育法规定,幼儿园应当以学前儿童的生活为基础,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发展素质教育,最大限度支持学前儿童通过亲近自然、实际操作、亲身体验等方式探索学习,促进学前儿童养成良好的品德、行为习惯、安全和劳动意识,健全人格、强健体魄,在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各方面协调发展。
“3到6岁的儿童以具体的形象思维为主,尚不具备理解抽象文字符号的能力。因此如果是提前学习小学的课程内容,不仅会剥夺孩子的童年快乐,更会挫伤他的学习兴趣,影响他的身心健康发展。”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田祖荫谈到,下一步,教育部将加强专业指导,发挥专家和专业机构的作用,切实提高幼儿园入学准备和小学入学适应教育的有效性。加大社会宣传,利用各种平台,面向家长、幼儿园和小学持续宣传科学的衔接理念和方法,田祖荫表示,“不要制造焦虑,不要给孩子增加额外的负担,幼儿园就是让孩子安全的玩儿、健康的成长、快乐的生活。”此外,教育部还将强化规范监管,要深入治理幼儿园、小学超前超纲教学的不规范办学行为,坚决的查、管,要坚决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的倾向,确保学前教育法的规定能落到实处。
学前教育法明确两类从业禁止情形
学前教育法明确资质要求,规定幼儿园教师、园长、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等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张文斌表示,加强人员配备,要求制定教职工配备标准,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标准配足配齐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聘用管理,规定幼儿园聘任教师等工作人员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进行背景查询和健康检查;存在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不宜从事学前教育工作情形的,不得聘任。强化待遇保障,规定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应当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要求将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纳入财政保障范围,明确幼儿园教师在职称评定、岗位聘任等方面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待遇。加强培养培训,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培训规划,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
关于从业禁止,学前教育法第四十四条明确了两类从业禁止情形。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黑龙江大学校长王敬波介绍,一类是具有虐待、性侵害、性骚扰、拐卖、暴力伤害、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记录的;另一类是有酗酒、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等其他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情形的,不得聘任(聘用)。
此外,学前教育法第八十条针对幼儿园的教职工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歧视、侮辱儿童等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要求幼儿园或者有关部门要依法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王敬波表示:“这些规定是为了加强学前儿童的保护,更好落实最有利于学前儿童的原则,为孩子们健康成长营造安全的环境。”
学前教育的发展离不开家庭、社会的共同支持,学前教育法就推进家园社协同育人作了规定。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张文斌表示,在实践当中,要综合各方面携起手来同向同行,凝聚起保障孩子们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的强大合力。
张文斌提到,在学前教育法总则中,强调“全社会应当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健康快乐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在幼儿园层面,要求幼儿园应当充分利用家庭、社区的教育资源,拓展学前儿童生活和学习空间;应当主动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交流学前儿童身心发展状况,指导家庭科学育儿;应当设立家长委员会,听取意见建议。
在家庭层面,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抚养与教育儿童的义务,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积极配合、支持幼儿园开展保育和教育活动,应当将孩子的特异体质、特定疾病等情况及时告知幼儿园。
在社会层面,规定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当提供适合学前儿童身心发展的公益性教育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学前儿童免费开放。面向学前儿童的图书、玩具、音像制品、电子产品、网络教育产品和服务等,应当符合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年龄特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学前儿童参与违背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或者与年龄特点不符的商业性活动、竞赛类活动和其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