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推动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顺利开展,集中精力排查重大事故隐患,推进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进一步指导广大企业深入学好用好《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提高我市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质量,现公布一批重大事故隐患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希望全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并消除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全面落实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024年7月30日,沛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相关举报线索对某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举报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3名特种作业人员(张某,唐某某,柳某某)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现场通过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询,结果显示3人均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该企业“3名特种作业人员构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沛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对该企业作出人民币7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3日,邳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徐州某文教办公用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企业静电喷涂作业现场除尘器管道、喷涂设备底部地面、喷涂设备顶部多处粉尘沉积严重;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 9.4项“所有可能沉积粉尘的区域(包括粉料存储间)及设备设施的所有部位应进行及时全面规范清扫”的要求,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十项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邳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对该企业作出人民币2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 6月 28日,铜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徐州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企业:
1.未与承租单位徐州某门窗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该行为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2.生产车间安全出口未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不符合疏散要求。 该企业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铜山区应急管理局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对该企业合并作出人民币1437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就“未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行为对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作出167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就企业“生产车间安全出口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不符合疏散要求”的行为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某作出1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12日,贾汪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徐州市贾汪区某家具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喷漆房可燃气体报警仪(一台)设备处于故障失效状态,未保证正常运行,该行为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贾汪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对该企业作出人民币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下一步,我市将持续聚焦工贸重点行业领域,严格依据《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开展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紧盯企业主要负责人“关键少数”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学习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不断提高企业发现问题的意愿和能力,指导企业认真排查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坚决防范遏制各类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