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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4日,巴润别立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接辖区派出所线索移交,称宁夏籍田某某驾车通过长流水检查站时,发现非法拉运发菜行为。
执法人员随即赶赴现场,与辖区派出所对接、办理相关情况。经查,当事人田某某在巴彦浩特镇南田新村某处经人介绍非法收购发菜。现场确认违法行为后,依法对其使用车辆和涉案发菜进行先行证据登记保存。
因此案涉嫌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将涉案发菜送至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当事人收购的发菜种属为发菜,为蓝藻门、蓝藻纲、念珠藻目、念珠藻科、念珠藻属,保护级别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涉案发菜共计35.11公斤,价值约1.38万元。
经与阿左旗公安局对接,因涉案发菜价值未达到2万元,该案达不到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构成要件。目前,案件已按照行政处罚的程序办理。
温馨提示
根据国务院2000年6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坚决禁止采集发菜,彻底取缔发菜及其制品的收购、加工、销售和出口,并将发菜的保护级别由二级提升为国家一级保护植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第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植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明知是非法采伐、毁坏的上述植物及其制品,涉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如违反上述行为,执法部门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查处。
供稿: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审核:巴图孟柯
编辑:何璞
保密审核:马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