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
1.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
2024年4月,阿拉善盟应急管理局对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四不两直”检查,检查当日该企业正在检维修作业,发现以下问题:1、803车间西侧管道维修高处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从事高处作业;2.查动火作业票:(1)未填写关联的其他特殊作业及安全作业票项(涉及临时用电、高处作业);(2)风险辨识结果缺少机械伤害、触电、火灾、爆炸;(3)气体分析取样时间在动火作业审批之后;(4)动火作业票有涂改;3.查高处作业票:(1)未填写关联的其他特殊作业及安全作业票项(涉及动火、临时用电作业);(2)作业结束时间未填写;(3)风险辨识结果缺少机械伤害、触电、火灾、爆炸;4.查临时用电作业票:(1)安全措施第6项涉及,填写为“否”;(2)未填写关联的其他特殊作业及安全作业票项(涉及动火、高处作业);(3)未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4)风险辨识结果缺少机械伤害、火灾、爆炸;5.802车间北面高处作业未办理高处作业票,未在作业前对作业现场危险有害因素进行有害因素辨识分析;6.803包装车间(防爆区域)使用非防爆工具和非防爆封口机;7.动火作业现场未配备消防器材;高处作业人员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阿拉善盟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实施一案双罚,对企业作出1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4.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
2024年6月,应急管理部对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安全专家指导服务,发现以下问题:1.一车间、三车间控制室操作台和现场未设置DCS紧急停车“硬”按钮;2.一车间硝化装置紧急冷却系统未与冷媒温度和压力进行联锁,不能自动启动;3.三车间硝化反应釜未设置温度超限与硝酸滴加进料调节阀的联锁;4.(1)三车间中和物储罐未设置储罐温度与蒸汽的联锁;(2)三车间硝化物储槽未设置温度监测、远传、报警;5.一车间、三车间硝化反应釜冷媒未设置温度、压力异常联锁自动停车控制措施;6.一车间蒸汽系统未设置温度(压力)异常联锁;7.一车间硝化釜仪表气供气系统未设置压力异常联锁自动停车控制措施;8.三车间现场有非防爆电子秤;9.H酸反应风险评估报告中硝化反应测试条件中滴加硝酸为45℃、滴加时间6h,实际滴加温度为53℃,滴加10h,检测条件与实际生产条件不符;10.(1)一车间硝化釜工艺参数报警均为一级报警;硝化反应釜温度高报>83℃时未打开夹套循环水;(2)操作规程中明确三车间进磺化液温度L=50℃,系统设置为25℃,两者不一致;11.(1)三车间脱硝塔温度与塔进料调节阀的联锁现场设置与设计不符;(2)三车间中和釜未按设计设置釜温与出料切断阀的联锁。12.三车间硝化反应釜为不锈钢材质,人孔盖为自制PP材质,与设计不符;13.三车间硝化岗位工艺培训试卷第四.1题,硝化岗位出现超温现象的应急处理措施,岗位人员填写“立即停加酸、停搅拌、加大冷却水、喷淋、必要时穿好防护用品,打开人孔盖,观察……”,与应急处置内容不一致;14.未如实批改三级教育试卷。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该企业主要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阿拉善盟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实施一案双罚,对企业作出1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3.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某某有限公司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
2024年7月,按照《2024年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应用提升工作方案》要求,阿拉善盟应急管理局对某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氨回收厂房内房顶未设置氨气报警器;2.受限空间安全作业票缺少人员出入、工器具登记表,9时35分至12时气体分析间隔时间超2小时;3.动火安全作业票作业实施时间为夜间,动火作业未升级管理;4.临时用电安全作业票涂改分析时间;5.高处安全作业票中作业人员无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操作证;6.液氨储罐A液氨管线法兰缺少防喷溅设施;7.液氨罐区气动切断阀法兰未设置防护罩。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阿拉善盟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实施一案双罚,对企业作出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
2024年7月,按照《阿拉善盟2024年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估方案》要求,阿拉善盟应急管理局对某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化硫釜A/B爆破片未投用(前手阀关闭)。2.三氯乙酰氯装置沉淀釜R101A08冷却水紧急切断阀未投用(前截止阀关闭)。3.罐区二乙胺储罐氮封系统未投用(压力显示-0.01KPa)。4.未提供二步氯化和三步氯化蒸馏工段、精馏工段的反应风险评估资料,未提供产品三氯乙酰氯的热稳定测试记录。5.氯化工艺未实现全流程自动化。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阿拉善盟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某某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
2024年7月,按照《阿拉善盟2024年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估方案》要求,阿拉善盟应急管理局对某某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二车间合成釜冷却水紧急切断阀未正常投用(前截止阀关闭)。2.罐区甲苯储罐氮封系统未投用。3.氯化亚砜装置工艺报警未及时处置、无报警处置记录。4.SIS系统亚胺化反应釜、氟化釜、酰化釜、甲氧基化釜温度高高联锁值与设计不一致,未提供变更审批手续。5.未提供2024年7月26日15时左右的有毒气体探测器报警处置记录。6.一二车间氯化亚砜装置一氯化硫储罐至合成釜一氯化硫管线阀门手动控制;熔硫釜至配硫釜液硫管线阀门手动控制;熔硫罐硫磺人工投料;一车间氟化钾投料为人工投料。7.未按照演练计划进行演练。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二条、第九十七条第六项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阿拉善盟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实施一案双罚,对企业作出7.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4.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6.某建材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类违法
2024年6月,按照《内蒙古自治区2024年粉尘防爆、有限空间作业重点地区企业“安全评估+执法+服务”工作方案》要求,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聘请专家对某建材有限公司开展专项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如实记录培训岗位设置名称、考试时间,培训计划未明确培训对象,现场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阿拉善盟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作出1.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7.某某应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类违法
2024年7月,阿拉善盟应急管理局组织专家组对某花岗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花岗岩矿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某某应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为该企业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存在评价人员未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工作、法律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问题。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八项、第十项的规定。
阿拉善盟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1.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