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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更换律师事务所
申报材料及审核问询回复显示,2023年2月,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的律师事务所由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变更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签字律师由杨婕、陈健豪变更为杨婕、李洁。
请发行人说明更换律师事务所的具体原因,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变更对本次发行申请的影响,相关主体是否已按要求履行必要程序、核查并完整提交资料。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更换律师事务所的具体原因
2023年2月,发行人出具《关于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律师事务所的专项说明》,确认本次变更律师事务所的原因为主要签字律师工作变动。
2023年2月,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浙江天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北京国枫”)出具《关于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律师事务所的承诺函》,确认本次变更律师事务所的原因为主要签字律师工作变动。
浙江天册担任发行人律师时,杨婕律师为项目组的负责人和签字律师之一,对发行人情况有全面和深入的了解。因杨婕律师入职北京国枫,发行人改聘北京国枫为发行人律师。
二、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变更对本次发行申请的影响
2023年2月,浙江天册、北京国枫以及涉及相关签字律师杨婕律师、陈健豪律师和李洁律师均出具书面确认:“变更过程中相应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上述变更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申请构成障碍。”
2023年2月,北京国枫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了全套申请文件。北京国枫及其签字律师杨婕、李洁的结论性意见,与浙江天册及其签字律师杨婕、陈健豪的结论性意见一致。
综上,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变动不构成本次发行申请的障碍。
三、相关主体是否已按要求履行必要程序、核查并完整提交资料。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3号》3-2发行人审核过程中变更中介机构或签字人员的规定:
(一)发行审核过程中,发行人更换签字保荐代表人、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或签字人员的,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做好更换的衔接工作,更换后的中介机构或签字人员完成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意见后,应当将齐备的文件及时提交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并办理中介机构或签字人员变更手续。
(二)更换中介机构或签字人员过程中,发行人、保荐机构应当出具专项说明(更换保荐机构的,由更换后保荐机构出具专项说明),变更前后的中介机构或签字人员均应当出具承诺函。
(三)专项说明或承诺函应当说明变更原因、变更后中介机构或签字人员的基本情况(从业资格、执业情况)等内容,还应当对变更前后中介机构或签字人员签署的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事项进行承诺。
(四)专项说明或承诺函应当由相关负责人及签字人员签字,发行人或中介机构盖章。
根据上述规定,2023年2月,发行人、保荐机构已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3号》的规定出具《关于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律师事务所的专项说明》,变更前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及签字律师陈健豪律师、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及签字律师杨婕律师和李洁律师亦已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3号》的规定出具《关于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律师事务所的承诺函》。
2023年2月,北京国枫已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了全套申报文件。
2023年2月,上述文件均已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人、发行人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律师事务所的专项说明》;
2、查阅了浙江天册、北京国枫、杨婕律师、陈健豪律师和李洁律师出具的《关于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律师事务所的承诺函》;
3、查阅了杨婕律师的执业证;
4、查阅了北京国枫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的全套文件。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人、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本次变更律师事务所的原因为主要签字律师工作变动。
2、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变动不构成本次发行申请的障碍;
3、相关主体已按要求履行必要程序、核查并完整提交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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