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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驾”人员李某
▲“失驾”人员尹某
▲“失驾”人员郭某
10月10日上午,芦溪交警接到上级交警部门下发的“失驾”人员名单,立即通过“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对涉嫌“失驾”人员驾驶赣J1N***5号小型轿车进行卡口预警,研判分析该车行驶轨迹与行驶路线。成功在芦溪镇古城路拦截“失驾人员”郭某,随后带回队部,对郭某在驾驶证被注销后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的处罚,并对郭某进行警示教育。
▲“失驾”人员刘某某
10月17日上午,芦溪交警接到上级交警部门下发的“失驾”人员名单,立即通过“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对涉嫌“失驾”人员驾驶赣JS***7号小型轿车进行卡口预警,研判分析该车行驶轨迹与行驶路线。成功在芦溪镇遮棚村路段拦截“失驾人员”刘某某,随后带回队部,对刘某某在驾驶证被注销后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的处罚,并对刘某某进行警示教育。
▲“失驾”人员邱某
10月17日上午,芦溪交警接到上级交警部门下发的“失驾”人员名单,立即通过“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对涉嫌“失驾”人员驾驶赣J7***6号小型轿车进行卡口预警,研判分析该车行驶轨迹与行驶路线。成功在芦溪镇滨河西路拦截“失驾人员”邱某,随后带回队部,对邱某在驾驶证被注销后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的处罚,并对邱某进行警示教育。
▲“失驾”人员林某
10月17日下午,芦溪交警接到上级交警部门下发的“失驾”人员名单,立即通过“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对涉嫌“失驾”人员驾驶赣J9***7号小型轿车进行卡口预警,研判分析该车行驶轨迹与行驶路线。成功在宣风镇宣风街路段拦截“失驾人员”林某,随后带回队部,对林某在驾驶证被注销后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的处罚,并对林某进行警示教育。案例七
▲“失驾”人员周某
10月17日上午,芦溪交警接到上级交警部门下发的“失驾”人员名单,立即通过“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对涉嫌“失驾”人员驾驶赣JB***0号小型轿车进行卡口预警,研判分析该车行驶轨迹与行驶路线。成功在芦溪镇古城路拦截“失驾人员”周某,随后带回队部,对周某在驾驶证被注销后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的处罚,并对周某进行警示教育。
▲“失驾”人员何某
10月18日上午,芦溪交警接到上级交警部门下发的“失驾”人员名单,立即通过“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对涉嫌“失驾”人员驾驶赣J1***0号小型普通客车进行卡口预警,研判分析该车行驶轨迹与行驶路线。成功在芦溪镇东渡村路段拦截“失驾人员”何某,随后带回队部,对何某在驾驶证被注销后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的处罚,并对何某进行警示教育。案例九
★”失驾“等同于无证驾驶,当”失驾“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将按照无证驾驶拒绝理赔,事故受害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合理保障,后续经济赔偿难度加倍,甚至造成严重后果。
★”失驾“人员不同于未取得驾驶资格人员,他们已掌握驾驶技能,并且大多已养成驾车出行的习惯。对驾车的依赖性会助长”失驾“人员的侥幸心理,违法行为具有易发性,不仅严重威胁交通安全,更侵害了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失驾”,就是失去机动车驾驶资格。“失驾”人员切莫心存侥幸驾车上路行驶,“失驾”人员的驾车行为属于无证驾驶,是“错上再错””危上加危“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部门一经查获将依法予以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于上述行为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来源:芦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