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宋某以生意资金需求为由向韦某借款。后宋某因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2023年11月1日韦某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被某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该案件的疑点为韦某与宋某之间的资金往来是否用于贩卖毒品。韦某坚称,自己将钱借给宋某纯粹是出于朋友之情,绝未参与任何非法活动。
韦某的家属委托师萌律师担任其辩护人。经辩护人申请,某市公安局于2023年11月30日对韦某采取了取保候审的措施。
2024年4月25日,因不应追究韦某的刑事责任,某市公安局决定解除对其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师萌律师了解到公安机关因韦某有诈骗罪的前科而推定其明知宋某贩卖毒品并给予资金支持。辩护人在详细了解案件事实、并确认韦某不知情后,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并决定做无罪辩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首先,韦某的社会危害性低,无主观恶性,且积极配合调查,无毁灭证据或潜逃风险,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其次,韦某的家庭情况也是考量因素之一,他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其妻身体不佳,且无工作能力。故其不满足逮捕的条件,应当对其采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首先,韦某主观上无犯罪意图。其对宋某的贩毒行为并不知情,认为宋某需要资金是用于做生意而非贩毒。其次,韦某客观上无犯罪行为。韦某并未参与任何毒品的制造、运输或销售,也未从中获利,其借钱行为是出于朋友情谊。据此,韦某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凭借上述辩护策略,辩护人成功促使韦某的案件在公安阶段被撤销,使其免予刑事追究。
师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律师一日一法》核心团队成员,参与编辑《律师说法案例集(4)》《律师说法案例集(5)》《律师说法案例集(6)》。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办过多起不起诉案件、撤销案件;婚姻家庭;法律顾问等。 师 萌 林 玲 侯蒙莎 李炎朋
白雪娇 庞立旺 岳广琛 陈 杰
咨询热线:13522581766 18910803120本公众号为律师团队个人公众号,由韩英伟律师团队运营,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特别提示:本文内容仅供参考,针对同一问题,不同法院可能会有不同裁判观点,相应风险请谨慎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