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出租,租金是否属于婚姻共同财产?

文摘   2024-09-12 23:59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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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出租,租金是否属于婚姻共同财产?

作者/庞立旺律师

【案情简介】              


2020年,张某(男)与管某(女)经介绍相识。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女张乙。张某婚前在老家全款购买了一套房产(603房屋),婚后一直在出租,每月租金2400元。婚后二人因家庭琐事频起纠纷,甚至大打出手。最终,管某在张乙未满一岁时以张某对其家暴为由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包括上述租金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要求由其抚养张乙并由张某给付抚养费至张乙年满18周岁,此外还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立案后,法院进行调解,但双方均明确拒绝调解。庭审过程中,管某提交了一系列手臂等数处伤口照片,以证明张某家暴。张某虽同意离婚,但否认家暴,要求由自己抚养张乙。

【判决结果】                


一、准予原告管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二、离婚后,原、被告所生之女张乙随原告管某共同生活,被告张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按月给付张乙抚养费4,800元,至其十八周岁时止;
三、被告张某在原、被告婚后出租603房屋所获得的租金归被告张某所有,被告张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管某折价款8000元;
四、原、被告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

【律师解读】                 


一、个人婚前房屋婚后出租的租金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孳息分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根据物的自然属性而产生的收益,例如果树上的果实、动物的产出、土地上的庄稼等。法定孳息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关系产生的收益相关,例如存款的利息、股票的股息、租金等。
但这并不直接意味着个人婚前房屋的租金属于个人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项还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张某明确表示其直接负责603号房屋出租、收租金的事宜,表明其投入了一定的管理,因此所获租金属于经营所得,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财产。
二、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什么?
诉讼离婚的条件规定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中,张某、管某均明确拒绝调解,且表示无法与对方和解,表明二人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也只能判决二人离婚。
三、法院为何拒绝张某要求抚养张乙的诉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了解决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基本规则,即“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了由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例外情形。
本案中,诉讼时张乙不满一周岁,原则上由其母亲管某抚养,由于不存在上述例外情形,故法院未支持张某要求抚养张乙的诉求。
四、法院为何不支持管某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对家庭暴力情形的规定,本案中,尽管管某提交了手臂受伤照片以证明存在家暴,但法院经审理认为仅凭照片难以确定真实性。即便认定了照片的真实性,所反映的伤势也明显轻微,尚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故未支持管某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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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庞立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2022年度志愿服务先进个人,盈科律师事务所2023年度优秀公益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公益工作委员会委员,《盈科律师一日一法》编辑,参与编辑《律师说法案例集(7)》、《律师说法案例集(8)》专业领域:法律顾问,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继承纠纷。从事法律实务超五年,践行公平正义是毕生所求。深耕公证行业多年,熟悉公证业务。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唯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正义如江河滔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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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英伟,北京盈科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主任,诗人、中国散文学会会员。执业三十年,办理多起大案、要案。两次荣立三等功,现担任北京红色伟业文化传播公司法律顾问,代表作《开国元勋英模颂》,主编《律师说法案例集》系列等。手机:13522581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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