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借名人能否以其为房屋产权人为由排除强制执行?

文摘   2024-08-21 23:59   北京  

不忘初心  普法同行


盈科17000余名律师为您保驾护航


关注《盈科律师一日一法》
知法懂法


借名买房,借名人能否以其为房屋产权人为由排除强制执行?

作者/胡文友律师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1日,解某向杨某借款500万元,后杨某多次催促解某返还借款,但解某在偿还270万后不再偿还剩余借款。无奈,杨某委托胡文友律师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法院审理,判决解某偿还杨某剩余欠款230万元。解某不服,向某市中院上诉,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解某又向省高院申请再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其再审理由不能成立,驳回了其再审申请。

二审判决作出后,解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无奈,杨某委托胡文友律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拍卖解某名下的房屋。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解某的母亲李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主张其为房屋产权人,其与解某之间是借名买房的关系,请求法院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并解除查封措施,并确认该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为李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杨某委托胡文友律师应诉。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本案中,根据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显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为解某,故解某为房屋的产权人。

案件审理中,李某向法院提交了《中国光大银行房屋交易资金网上托管业务申请协议书》及《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协议书》显示购房人为解某,《明细表》显示涉案房屋的房款由解某支付。因此,前述证据可证明李某与解某之间不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我方认为,即使李某与解某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李某也不享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其对解某仅享有普通债权,不能排除执行。法院最终采纳我方观点,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讲述身边的法律故事
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正能量!

作者简介

胡文友,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城市更新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北京人才引进与战略发展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盈科律师一日一法》副主编,北京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面试考核考官,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研究会委员,赣江新区国际仲裁院仲裁员,鹰潭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柳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盈科雄安新区分所筹备处副主任,《律师说法案例集(5)》执行主编,连续多年被评为盈科全国优秀律师、盈科北京优秀律师。2020年度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优秀房产律师”称号,2021盈科北京电视媒体出镜奖律师,北京市朝阳区司法行政奥运安保工作“贡献奖”称号,执业目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天下无讼!
联系方式:15801392399

核心团队:


顾   问:郝惠珍

监   审:车行义

主   编:韩英伟

执行主编:汤学丽  侯晓宇

副主编: 胡文友 武景生  李   松

编   辑: 高   庆   张   璐   赵爱梅   温奕昕  

             郭灿炎   林   玲   侯蒙莎   李炎朋  

             白雪娇   庞立旺   岳广琛   陈   杰

校   对: 焦博闻


咨询热线:13522581766   18910803120


















本公众号为律师团队个人公众号,由韩英伟律师团队运营,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特别提示:本文内容仅供参考,针对同一问题,不同法院可能会有不同裁判观点,相应风险请谨慎评估。




传播法律知识  弘扬法律精神









往期精彩回顾:


您点的每个赞,我都认真当成了喜欢

盈科律师一日一法
韩英伟,北京盈科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主任,诗人、中国散文学会会员。执业三十年,办理多起大案、要案。两次荣立三等功,现担任北京红色伟业文化传播公司法律顾问,代表作《开国元勋英模颂》,主编《律师说法案例集》系列等。手机:13522581766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