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忘初心 普法同行
【案情简介】
【处理结果】
【律师解读】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娄静律师接受王某等75户业主委托后,与委托人沟通并详细分析案件后,认为委托人应针对上述开发商的多处违法行为先向某区住建局申请查处。
2023年12月,某区住建局在收到75份《查处申请书》后,未作出答复,也未进行核查。针对其在法定期间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娄静律师代理75户业主向行政复议机关某区人民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
一、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某区住建局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及《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包括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独立设置的城乡规划、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风景名胜区等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信箱、网站、电话、传真等,明确专门机构负责举报受理工作”之规定,某区住建局作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有依法受理并进行调查的法定职责。
二、某区住建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等75户业主的合法权益,属于行政不作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一条(十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一)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之规定,某区住建局在收到王某等75户业主邮寄的《查处申请书》后,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法定职责,严重损害行政机关的形象,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构成行政不作为。
最终,行政复议机关某区人民政府采纳娄静律师在行政复议阶段的代理意见,于2024年7月29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责令某区住建局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对王某等75户业主的查处申请依法作出处理。
作者简介
娄静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中国伦理学会法律伦理专业委员会理事,《盈科律师一日一法》编辑。主要领域为:刑事辩护、行政诉讼、企业合规。出版著作:《攻防有道-刑事辩护的攻略与技巧》 《律师帮帮忙》 《律师说法案例集(2)》 《律师说法案例集(3)》 《律师说法案例集(4)》 《律师说法案例集(5)》《律师说法案例集(6)》《律师说法案例集(7)》,曾担任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法律栏目主讲律师。代表成功案例:刑事领域:兰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张某涉嫌盗窃罪;黄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张某敲诈勒索罪;刘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李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挪用资金罪等。行政领域:李某某撤销河北省政府行政复议案;陈某某撤销海南省政府行政复议案;马某诉甘肃省某区公安局行政不作为案;梁某诉山东省某区政府行政撤销案;徐某某诉贵州省某区政府行政撤销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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