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私自出售共同财产,能否要求分割所得款项?

文摘   2024-09-30 00:00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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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私自出售共同财产,能否要求分割所得款项?
作者/白雪娇律师

【案情简介】              


1994年12月27日,张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双方均是再婚。2005年1月,二人购买了某市某区某小区×号楼×单元×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面积70多平方。2020年10月中旬,李某向张某提出离婚,之后在未经张某同意的情况下于2020年11月19日偷偷将双方共有的涉案房屋出售,钱款打入李某的账户并已被转移。张某遂诉至法院并提出诉讼请求:分割李某出售涉案房屋所得价款82万元。

【判决结果】                


涉案房屋售房款82万元由张某分得50万元(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张某支付),李某分得32万元。


【律师解读】                 


一、不离婚可否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在婚姻中出现上述两种情况即可要求分割婚内共同财产。本案中,李某未经张某同意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并将所得钱款转移,故在婚姻存续期间,张某可以请求分割其变卖涉案房屋所得款项。

二、在不离婚的前提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是否可以主张多分呢?

就本案来讲,涉案房屋购置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无证据证明双方对涉案房屋权属另有约定,也无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系用李某的个人财产购买,故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根据查明的事实,李某擅自变卖夫妻共同房屋,数额巨大,且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所谓偿还的共同债务的存在及该债务产生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李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张某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法律规定。财产分配原则参照离婚时夫妻分割共同财产的原则,支持原告张某多分。在该类案件中,出现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为保护另一方的合法权利,应对这种行为进行惩罚,支持另一方多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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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白雪娇,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法律行业十年。在盈科北京公益委员会担任委员,《盈科一日一法》编辑,参与编辑《律师说法案例集(8)》。有着丰富的基层法院工作经验,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继承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专注于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指导、证据收集、诉讼指引、案件代理、可接全国范围内的法律纠纷,办理的多件案件,取得良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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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英伟,北京盈科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主任,诗人、中国散文学会会员。执业三十年,办理多起大案、要案。两次荣立三等功,现担任北京红色伟业文化传播公司法律顾问,代表作《开国元勋英模颂》,主编《律师说法案例集》系列等。手机:13522581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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