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若干政策将于十月份生效

楼市   2024-10-03 16:19   越南  



今年10月将有若干新政策生效,例如:关于从事社会工作的规定;非住宅用途的公共资产是房地的开发规定;修订及补充公共资产管理和使用新规定。


严禁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社会工作


政府最近已颁行关于社会工作的第110号《议定》;其中明确规定在社会工作中的6项禁止行为。


根据第110号《议定》,社会工作是一种辅助他人,辅助团队、家庭和社群解决社会问题的活动。社会工作对象是指需要使用社会工作服务的个人、团队、家庭和社群(以下简称对象)。


社会工作具有辅助预防的功能;干涉及治疗;辅助复苏、发展对象,以确保社会民生,建设民众的幸福生活;依法确保落实人权、尊严、价值观、公正和社会平等。


该《议定》也明确规定社会工作中的6项禁止行为:


-未经当事人或其监护人或代表人同意,就提供、公开、揭露或销毁当事人的个人资讯和资料,但依法规定而具有职责的机关或个人要求的场合除外。


-拒绝对需要紧急保护的对象提供社会工作服务,但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利用提供社会工作服务以牟利或实施违法行为。


-利用从事社会工作以谋取国家的优惠制度、政策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的支持和赞助。


-收取社会工作服务协议中与单位、个人约定的报酬、费用以外的成本、收益,但与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利用从事社会工作或提供社会工作服务侵害国家利益、单位及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该《议定》详细规定有关社会工作的服务。这是由合规的单位、个人提供的服务,提供社会工作活动,以辅助解决个人、团队、家庭和社群的社会问题。


非住宅用途的公共资产是房地开发规定


政府已颁行第108号《议定》规定房屋和土地的管理、使用和开发,这些房、地属于非住宅用途的公共资产,并分配给具有管理职能的单位、地方企业管理和开发。


第108号《议定》规定,分配给地方房屋管理和商业职能部门的非住宅用途的公共资产是房屋、土地和连在土地的建筑物(以下简称房地)的管理、使用和开发,目的是:出租房屋(附土地使用权);依法暂时管理房地在等待落实处理期间。


该《议定》要求房地的管理、使用和开发必须确保效率,解决住房和土地为地方社经发展任务的需要服务;并需公开、透明与符合法律规定。


向管理和商业组织交付开发的房地是以记录企业资产和资产价值的增加(不包括企业的国有资本部分)的形式进行。


房屋管理、经营的单位;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临时使用房屋、土地的机关、组织和单位必须按规定充分履行职责。


房、地的管理、使用、开发,必须依法接受监督、清查、检查、审计;违反房屋、土地管理、使用、开发等违法行为,要及时发现,依法严处。


根据规定,房屋管理、经营单位以拍卖方式进行房屋租赁(附有土地使用权),但进行标价方式的场合除外。


第108号《议定》自2024年10月15日起施行。


修订、补充公共资产管理和使用新规定


政府颁行第114号《议定》,修订和补充2017年12月26日政府第151号《议定》的若干条文,详细规定《公共资产管理和使用法》若干条文。


其中,第114号《议定》已修订关于采购公共资产为国家机关活动服务的第151号《议定》的第3条。


根据新规定,对于须要制定项目的场合,决定购买公共资产的权限、程序和手续依照其他相关法律执行。


不属于上述规定范围的公共资产采购的决定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部长、部一级机关首长、政府机关和其他中央机关(部长、中央机关首长)拥有决定采购公共资产以服务各部管理的国家机关的权力。


省人民议会规定,决定购买公共资产,以服务地方管理的国家机关运作的权力。


第114号《议定》规定,根据获责成或得以使用的国家财政预算范围,国家机关根据招标法律的规定组织资产采购。


按集中方式落实资产采购,则根据招标法律及本《议定》第六章的规定进行。


上述资产采购不包括为国家机关活动服务的服务采购。为国家机关活动服务的服务采购是按照其他相关法律进行。


第114号《议定》也增加第3a条,规定为国家机关活动服务的公共资产的采购、管理和使用。此外,该议定也修订了第151号《议定》关于租赁资产以服务国家机关活动的第4条。


第114号《议定》自2024年10月30日起生效。政府2017年的第151《议定》第九十六、九十七、九十八及九十九条自2025年1月1日起无效。


来源:西贡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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