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
#入职几月怀孕拒绝调薪调岗被辞退#
冲上热搜引发热议
据媒体报道,卢女士今年5月末,进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某餐饮管理公司工作。几个月后,卢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于是将此事向公司作了汇报。
卢女士说,在调岗调薪的问题上,她和公司分歧很大。
卢女士认为,调岗是公司考虑到她怀孕的特殊情况,但是调薪这一块的降幅比较大,所以她不能接受,“从6000元调到3000元,我没有同意,公司就口头说终止合同。”
随后,卢女士的家人和记者来到了这家公司,见到了公司人事部的负责人熊女士。但熊女士见到记者到来,表现得十分抗拒。
熊女士表示,只要记者在现场,她就无法解决问题,而对于如何解决卢女士的问题,熊女士并没有给出正面答复。
次日,公司人事部给卢女士出具了一份书面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里面写到:“公司和卢女士协商调岗担任采销专员,考虑到卢女士身体不便而且该岗位需要长期上夜班出差,于是再次协商调岗,但卢女士拒绝,于是公司决定与卢女士解除劳动合同。”
卢女士表示,按照她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她有半年的试用期,但对于公司所说的无法胜任工作,卢女士并不认可。
由于问题无法得到进一步解决,记者和卢女士来到了贵阳市劳动仲裁、劳动监察一站式服务大厅。
工作人员表示:“相当于他辞退你是有理由的,他的理由就是考核不达标,但考核不达标这件事情到底是不是真的,这个你要拿证据,到仲裁庭那边,不是说他说合规就合规,他说不达标就不达标。”
那么,公司因为卢女士不同意岗位、薪资的调整而辞退卢女士,是否合理呢?
律师表示:法律的基本原则是,降薪不能低于原有的工资,也即,降薪原则上是不被允许的。降薪要和劳动者进行充分的协商,劳动者同意以后,才可以进行降薪。但很显然,本例中的卢女士并不接受这种降薪标准。
在我国
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来维护“三期”
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来源:浙工之家
编辑:荣雪颖 杨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