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霍城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侵权案件,刘某因打了别人一巴掌、踢了一脚,被行政拘留3日,赔偿3500元。
刘某与张某同在兵团第四师一工地干活。2023年的一天,两人因伙食问题产生争执,在争吵过程中双方情绪激动,刘某冲张某左脸扇了一巴掌,随后张某躺在地上辱骂,刘某又朝张某的臀部踢了一脚,后被现场人员拉开。
当地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认定刘某殴打张某的违法行为成立,对其给予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张某经医院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损伤,住院治疗花了2600余元。之后,张某要求刘某赔偿未果,遂于2024年9月将其诉至霍城垦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7000余元。
案件审理阶段,承办法官通过电话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并进行调解。起初,刘某情绪激动,拒绝赔偿,认为自己已经受到行政处罚,不应再承担赔偿。
在法官的耐心释法和深入沟通后,刘某逐渐意识到,其行为确实有不妥之处,给张某造成了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张某也意识到自己骂人不对。两人均表示愿意让步。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刘某赔偿张某3500元,并已履行完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