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济良 绘
你听过借名买房的事情吗?家住乌鲁木齐市的杨先生借用妻子的妹夫邵先生名字买房,没想到几年后对方拒绝过户。
杨先生是做工程生意的,邵先生一直跟着他干,负责在工地管钱和办理材料手续。
杨先生名下已有车贷房贷,为了向银行申请贷款,2021年6月,杨先生和妻子商量后,与邵先生口头约定,借邵先生名字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一套房屋。房屋交付后,杨先生出资装修并用于公司办公使用。
2023年7月,杨先生决定将该房屋剩余房款付清,并办理过户,于是他要求邵先生一起去银行办理还款手续,但对方以太忙为由推托,甚至电话不接、微信不回。
2023年12月,杨先生将邵先生起诉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该房产是自己的,要求对方配合过户。
“这个房产是我出资购买和装修,租给杨先生用于办公的。”案件审理中,被告邵先生称,他和杨先生没有形成借名买房的协议或约定。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5月,杨先生先后向邵先生银行卡转账共计90万元。一个月后,邵先生与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本案中涉案房屋,登记在邵先生名下。随后,邵先生通过上述银行卡支出房屋首付款及相关费用。从2023年3月至2023年11月底,杨先生每月向邵先生银行卡转账5000余元,备注均为“房款”或“办公室按揭款”。
庭审期间,杨先生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多次催促邵先生预约该房屋还贷事宜等。
此外,庭审期间房产中介证实了实际看房人是杨先生,并表示当时提醒过杨先生私下签署协议,明确房屋归属,但杨先生以二人是亲戚为由拒绝。
法院审理认为,通过证据及证人证言可以证实,找中介寻找合适房源是杨先生,有买房意愿的也是杨先生夫妻二人。整个买房前期找房及与中介沟通的过程,邵先生均未参与。
此外,杨先生提交的银行卡流水、转账凭证、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可以形成证据链,证实夫妻俩与邵先生口头协商借名买房的事实。
法院判决,邵先生须在杨先生夫妻二人将该房屋的按揭贷款本息向银行清偿完毕办理相关手续后,十日内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判决后,邵先生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即不动产登记在谁名下,产权就属于谁。因此,借名买房的方式本身就有风险,容易引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