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苏县一男子醉酒殴打朋友妻子还咬人,道歉+赔偿

时事   2024-12-18 15:36   新疆  

通讯员 阿依古丽生·塔开江绘


喝酒莫过量,打人要担责。12月5日,昭苏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酒后打人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


  努某和巴某是朋友。7月30日晚,酒后未尽兴的努某前往巴某家,想继续畅饮,巴某不想喝酒,便让妻子假称自己不在家。努某借酒劲故意挑衅并殴打巴某妻子阿某,巴某见状冲出来与努某争吵,努某咬伤巴某胳膊,巴某当即报警。

  昭苏县公安局依法对努某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12月3日,巴某诉至昭苏县人民法院,要求努某赔礼道歉,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34000元。

  鉴于双方是多年的朋友,承办法官米娜古丽·阿希迪拉斯力在案件审理阶段组织双方调解,一方面告知努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到饮酒可能带来的后果,应对此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酒后打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一方面劝巴某及妻子念及多年情分,给努某一次改错机会。

  经过耐心调解,被告人努某认识到自身错误,向巴某及其妻子赔礼道歉,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努某于2025年3月1日前向巴某赔偿经济损失4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作者:记者 李续群 通讯员 叶尔扎提·别达里汗
编辑:马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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