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农民工人身损害救助服务条例》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务   2024-12-18 16:36   贵州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农民工人身损害救助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4年10月22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4年11月15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12月18日,黔西南州召开《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农民工人身损害救助服务条例》颁布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的必要性可行性、主体结构和主要内容。





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可行性

一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现实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扩大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覆盖面,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黔西南州农民工共计150多万人,到省外务工的农民工为51.43万人,农民工在提供劳动、劳务过程中容易遭受人身损害。《条例》以此为“小切口”,建立救助服务程序,制定救助服务措施,明确救助服务责任,帮助其及时有效获得救助服务。这是具体落实“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维护人身遭受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    

二是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条例》制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应助尽助、积极服务原则,由政府统筹相关部门、社会各方、乡镇村居等方方面面的力量为人身遭受损害的农民工提供救助服务,充分彰显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

三是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具体抓手。条例》着力解决农民工人身遭受损害以后,能够依法有效解决人身遭受损害农民工的急难愁盼问题。同时,能够及时化解农民工人身遭受损害之后容易产生的矛盾纠纷,有利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的现实需求。农民工人身遭受损害之后,可能导致因伤致病、致残甚至丧失劳动能力,若得不到救助帮扶就容易致困返贫。《条例》着力为人身遭受损害的农民工提供救助帮扶,对于助推乡村振兴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五是《条例》为人身遭受损害的农民工提供救助服务是积极可行的。《条例》内容是程序性规定,是依据有关实体性法律法规或者政策性规定作为执行依据。同时,《条例》是直接服务农民工的探索性立法,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普遍希望通过立法明确程序,提供救助服务渠道,切实解决遭受人身损害的农民工寻求救助“无路”,找不到提供救助服务相关部门之“门”的难题。《条例》的制定出台是人民群众迫切需要。    

《条例》的主体结构、主要内容

《条例》共三个板块25条。

第一板块是开头部分,包括第一条至第三条,内容为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第二板块是核心部分,包括第四条至第二十三条。内容为关于农民工人身损害救助服务涉及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权、救助服务申请、办理程序等。第三板块是附则部分,包括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主要内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条例》第二板块核心部分主要内容:

一是《条例》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救助服务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相关部门建立农民工人身损害救助服务的组织体系,明确的相应救助服务责任。特别是明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指导协调农民工人身损害救助服务工作,把救助服务责任压实做细,构建政府组织领导、各方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是《条例》对救助服务事项和分流办理程序作出明确规定。《条例》明确首问负责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在直接收到申请人救助服务申请后应当予以登记,按照属于本部门、本单位救助服务职责范围的”和“属于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职责范围的”的两种情形分别办理。同时,规定接到分流承办救助服务申请的部门、单位要在30日内或者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开展救助服务,并向转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书面报送情况”等。    

三是申请救助服务事项的内容形式作出明确规定。《条例》明确遭受人身损害的农民工应当积极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以向政府等相关部门申请救助服务事项,如,“农民工遭受人身损害造成生活困难或者陷入其他困境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申请临时救助、困难帮扶;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以及医疗救助、就业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诉讼费用缓交、减交、免交;法律咨询或者法律援助等服务;协助取得赔偿、补偿、保险等其他应该获得的费用;协调外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办理救助服务事项”等。为方便群众,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提出救助服务申请,使服务事项具体明确,更具有操作性。

四是《条例》对救助服务事项处理要求和办结方式作出明确规定。《条例》规定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救助服务申请的事实清楚,请求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规定的;救助服务申请的事实清楚,请求事项符合公序良俗的;救助服务申请缺乏事实根据,请求事项没有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规定的三种情形分别作出处理。要求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制作救助服务处理意见书,并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送达申请人,使农民工申请救助服务的事项得到及时有效办理。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履行救助服务责任。另外,《条例》将符合救助情形的城镇居民和易地扶贫搬迁居民纳入可以参照执行的范围,充分体现公平正义、能助尽助的为民理念。

五是《条例》对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条例》明确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9种情形,规定“由有管理权限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发布会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大学习培训、宣传宣讲和贯彻实施《条例》力度,把《条例》的每个条款全面执行到位,切实维护好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全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各级人大要加强对《条例》实施情况的监督,适时组织执法检查,督促《条例》真正发挥救助服务作用。




来源:黔西南州委宣传部

编辑:甘玥

编校:吕

审核:杨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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