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承五四精神】包头农商银行青年接力诵读《团章》(八)

企业   2024-05-12 19:59   内蒙古  

聚青年之力量,燃“五四”之薪火

新青年,学《团章》

牢记青春使命,勇担时代重任

让五四精神永放光芒

在“五四”青年节到来之际,包头农商银行团委组织全行团员青年深入学习团章,牢记青春使命、勇担时代重任,将五四精神铭刻于心、传承于行。5月4日起,微信公众号“包头农商银行发布”陆续推出“传承五四精神 包头农商银行青年接力诵读《团章》”音频,欢迎广大团员青年共同收听、学习——

今天,由包头农商银行东河中心支行团支部青年韩伟龙为大家诵读《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第七章的内容。

第七章 团的纪律


第三十一条 团的纪律是团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团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团在党领导下的团结统一、完成党赋予的职责使命的保证。团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团的纪律,共青团员必须自觉接受团的纪律的约束。


第三十二条 对于违反团的纪律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进行批评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以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团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


留团察看的时间为六个月或一年。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作青年入团的介绍人。留团察看期满,改正了错误的,应当及时恢复其团员的上述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团籍。


第三十四条 对团员的纪律处分,一般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由其所在基层委员会报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团的委员会批准;批准后,报同级党的基层委员会备案。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团的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团员以纪律处分;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对团员给以开除团籍的处分的,必须经团的省级或中央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 团的组织对团员作出处分决定,必须严肃慎重,实事求是。支部大会在讨论决定对团员的处分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吸收本人参加,认真听取本人的意见;决定后本人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团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第三十六条 团组织在维护团的纪律方面失职的,上级团的委员会应当对其问责。


文字来源:共青团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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