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阅读➤最高检已发布的53批217个指导性案例汇编(2024.8,果断收藏)
点击阅读➤(2024版)最高法院已发布司法解释汇编(目录+全文)
吉林省公安厅
关于调整办理盗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通知
(吉公办[2014]1号2014年1月7日)
各市(州)、县(市、区)公安局,长白山公安局,省森林公安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吉高法[2013]114号),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及社会治安实际,现就调整我省办理盗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通知如下:
一、盗窃公私财物立案标准为二千元。
二、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标准为一千元: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不以价值论:
(一)多次盗窃的,即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
(二)入户盗窃的,即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
(三)携带凶器盗窃的,即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
(四)扒窃的,即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五)采用破坏性手段或者技术性手段实施盗窃的。
四、对于上述经受案调查后立为刑事案件,但经侦查终结不够追刑标准的案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行为人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已发生的羁押期限应当折抵行政拘留期限。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吉林省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试行)》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公安厅。
————
☛ 律师必备326份文书大全(附下载)
☛ 律师办理民商事业务操作指引大汇总!(共21件)
☛
<span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font-size: 14px; font-family: -apple-system-font, system-ui, " helvetica="" neue",="" "pingfang="" sc",="" "hiragino="" sans="" gb",="" "microsoft="" yahei="" ui",="" yahei",="" arial,="" sans-serif;="" color:="" rgb(2,="" 30,="" 170);="" letter-spacing:="" 0.54px;"="">刑法司法解释分类整理+地方刑事司法规范汇编法律微信公号联盟
↓↓点击下方,选你喜欢↓↓
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逐渐看不到我们推送的内容!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刑事法律事务”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和“赞”,拜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