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行为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

时事   2025-01-26 16:25   广西  


为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信访秩序,增强信访人依法、有序信访的意识,规范信访行为,引导信访人依法维权,依法制止和惩处信访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在全社会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行为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二、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法涉诉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三、信访人应当依法有序信访。信访人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向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合法合理诉求。信访人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依规申请复查、复核。

四、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五、信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信访人在信访事项办理期限内仍然重复上访的;信访事项已经信访三级终结,信访人仍然坚持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信访或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的;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问题,但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诉求的;信访事项已经依法按政策解决到位,并已明确告知解决情况,仍然采用重复上访、重复写信、重复网投、重复电话骚扰的。

(二)涉法涉诉事项的判决、裁定、决定等法律文书生效后,或案件仍处于法律程序办理中,信访人到有关机关、单位缠访、闹访,扰乱社会秩序或信访秩序的,实施威胁、侵犯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

(三)5人以上集体走访反映共同事项,拒不按照规定推选代表,不到指定接待场所走访,不服从工作人员现场管理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的;或者将年老、体弱、患有严重疾病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员及未成年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组织、策划、串联、煽动、诱导、资助、教唆、胁迫、雇佣、幕后操纵他人参与缠访、闹访的;集资用于重复上访、缠访、闹访、集体上访的;组织、资助他人或提供交通工具协助他人缠访、闹访的;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以信访为名或者以代理信访为名,插手社会事务,扰乱社会秩序或信访秩序的。

(六)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骗取的居民身份证或用假身份证从事信访活动的。

(七)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信访的,或以自伤、自残、自杀相要挟或者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品等方式进行信访的。

(八)以信访为名,在机关、单位非法聚集、静坐、滞留、围堵大门、拦截车辆、阻碍交通,强行冲击机关、单位,阻碍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在信访活动中,损坏公私财物、强占办公场所、投掷物品的。

(九)以信访为名,组织、策划、串联、煽动、诱导、资助、教唆、胁迫、雇佣、幕后操纵他人或者本人直接参与在各级机关、单位、交通场站、重大活动场所以及上述场所周边其他公共场所上访,实施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张贴散发信访材料、喊口号、拉横幅、穿状衣、穿血衣、披麻戴孝、抬棺材、抬遗体、捧骨灰、捧遗像、焚烧物品等行为的;或者采取跳楼、跳河、自焚、攀爬建筑物等过激方式表达诉求的。

(十)在信访活动中,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围攻、殴打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或采用信息网络、电话、短信等形式对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进行骚扰、威胁,或以围堵、纠缠、非法进入他人住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方式干扰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正常生活的。

(十一)在信访活动中,通过网络、论坛、微博、微信、QQ等方式编造、散布有关信访事项虚假信息,煽动、组织、策划他人缠访、闹访,或者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支持、帮助的。

(十二)在信访活动中,未经公安机关许可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或者未按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进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十三)在信访场所以生病无法行动为理由,拒绝就医,存在扰乱机关、单位秩序行为的。

(十四)在北京重要、敏感区域,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场所,省、市、县(区)党政机关等非信访接待场所进行缠访、闹访或经劝阻无效,强行闯入办公、会议场所,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五)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六、对初次实施违法信访行为且情节轻微,行为人经教育能够端正认识,明确表示今后不再违法信访并向有关机关、单位提交书面悔过书、保证书,并符合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评、教育、劝阻,仍实施违法行为的或信访事项已依法终结、已签订息诉息访协议、已经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或生效行政复议决定书、生效仲裁裁决文书处理的,仍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处理;对策划、煽动、串联、组织违法信访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关于从重处罚情形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罚。

七、公民应当依法依规有序信访,合理表达诉求。违法信访、扰乱社会秩序或者信访秩序构成犯罪的,违法犯罪个人信息将永久记录。

八、本通告内容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不一致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为准。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池市人民检察院

河池市公安局              河池市司法局    



河池市信访局

2025年1月6日





来源丨河池市信访局
编辑丨韦柔妃
校对丨毛秋霞
值班主任丨唐坤
值班编委丨王仟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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