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发布一则《浙江万风超市有限公司诸暨新天地超市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
案件名称:浙江万风超市有限公司诸暨新天地超市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诸市监处罚[2025〕89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浙江万风超市有限公司诸暨新天地超市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张某某
执法部门: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1-27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浙江万风超市有限公司诸暨新天地超市于2024年5月12日从台州市路桥开达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标称"商标:好奇小子®;规格型号:HOXZ额定功率:1W;生产者:潮州市飞霸电器有限公司“等内容的可充电电子灭蚊拍10把,进价为20.9元/把,在其店内以29.9元/把的价格对外销售。2024年8月7日,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受本局委托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可充电电子灭蚊拍进行抽样检验,并于2024年9月23日出具编号为JZ240108JD0523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检验,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项目不符合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G8 4706.76-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灭虫器的特殊要求》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具体为:检验结果:检验项目: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技术要求:插入输出插座的器具的插脚的尺寸应与输出插座的尺寸一致;检验结果:不符合;单项判定:不合格。2024年10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截止10月16日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不合格可充电电子灭蚊拍售出6把,退回供货商台州市路桥开达商贸有限公司4把(含备样1把,于检验报告送达前退回),销售价为29.9元/把,共计货值金额299元,违法所得54元。另查明:当事人能提供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上述可充电电子灭蚊拍符合G8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G8 4706.76-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灭虫器的特殊要求》的要求,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不合格的产品。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鉴于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销售的上述可充电电子灭蚊拍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给予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54元;二、罚款3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nd——来源:越牛新闻
编辑:淮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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