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市14家市场主体。
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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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样编号为XBJ24330681310034512的绿豆芽核查处置情况;
抽样编号为XBJ24330681310034513的黄豆芽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陈志美蔬菜摊经营的绿豆芽、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10月30日向诸暨市陈志美蔬菜摊直接送达了编号SPHN202401589、SPHN202401590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绿豆芽、黄豆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属于销售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67.5元;2、罚款3000元。
二、抽样编号为SBJ24330600300538120的龙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张莉水果商行经营的龙眼,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10月31日向诸暨市张莉水果商行直接送达了编号SPAS202400353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龙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免于处罚。
三、抽样编号为SBJ24330600300538074的樱花虾干(水产干制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许菊利食品商店经营的樱花虾干(水产干制品),胭脂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11月11日向诸暨市许菊利食品商店直接送达了编号SPAS202400370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属于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警告。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樱花虾干(水产干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扣押的抽检同批次的樱花虾干(水产干制品)共1.105kg;2、没收违法所得2832.7元;3、罚款3000元。
四、抽样编号为SBJ24330600300538265的龙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张从强水果店经营的龙眼,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11月13日向诸暨市张从强水果店直接送达了编号SPAS202400392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龙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免于处罚。
五、抽样编号为XBJ24330681310034500的带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继涛水产店经营的带鱼,挥发性盐基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11月13日向诸暨市继涛水产店直接送达了编号SPHN202401577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带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销售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免于处罚。
六、抽样编号为XBJ24330681310034707的黄瓜核查处置情况;
抽样编号为XBJ24330681310034708的线椒(辣椒)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宋莉萍蔬菜经营部经营的黄瓜,乙螨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诸暨市宋莉萍蔬菜经营部经营的线椒(辣椒),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11月19日向诸暨市宋莉萍蔬菜经营部直接送达了编号FC24102625、FC24102626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于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警告。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瓜和线椒(辣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5元;2、罚款3000元。
七、抽样编号为XBJ24330681310034828的白萝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泄源山中阁农家乐饭店经营的白萝卜,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11月28日向诸暨市泄源山中阁农家乐饭店直接送达了编号SPHN202401842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购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白萝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属于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免于处罚。
八、抽样编号为XBJ24330681310034842的鸡蛋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胖叔餐厅采购的鸡蛋,甲硝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11月15日向诸暨市胖叔餐厅直接送达了编号FC24103136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属于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行为,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40.28元;2、罚款5000元。
九、抽样编号为XBJ24330681310034676的Q丝绵蛋糕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虎昌食品店经营的Q丝绵蛋糕,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11月18日向诸暨市虎昌食品店直接送达了编号SPH202401176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Q丝绵蛋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6元;2、罚款5000元。
十、抽样编号为XBJ24330681310034985的酱腌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五泄史芝华面馆经营的酱腌菜,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11月19日向诸暨市五泄史芝华面馆直接送达了编号FC24104141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属于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免于处罚。
十一、抽样编号为XBJ24330681310035544的橙子核查处置情况;
抽样编号为XBJ24330681310035545的梨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小赵水果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橙子,联苯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诸暨市小赵水果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梨,乙螨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12月4日向诸暨市小赵水果店(个体工商户)直接送达了编号FC24112493、FC24112494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橙子、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免于处罚。
十二、抽样编号为XBJ24330681310035759的小台芒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智琳水果店经营的小台芒,吡唑醚菌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12月4日向诸暨市智琳水果店直接送达了编号FC24112659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台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免于处罚。
十三、抽样编号为XBJ24330681310035195的鳊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赵子逍经营的鳊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12月4日向赵子逍直接送达了编号FC24111618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于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警告。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鳊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8元;2、罚款3000元。
十四、抽样编号为XBJ24330681310035445GZ的香蕉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全程水果店经营的香蕉,噻虫嗪、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12月4日向诸暨市全程水果店直接送达了编号FC24111916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于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警告。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29.48元;2、罚款3000元。
——end——来源:诸暨政府门户网
编辑:淮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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