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家在直播平台下单购买了一块玉石,运输过程中,快递公司不慎将玉石丢失。买家索赔无果后起诉至法院,诉讼中,物流公司称玉石已找到,但距离丢失已近2年。买家拒绝签收,并要求平台与物流公司共同承担其损失。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决认定平台无责,买家的损失应由快递公司承担。
案情介绍
2019年,夏女士在某直播平台购入天然玉石,收到货物后,夏女士发现达不到自己预想的品质,遂申请了退货,通过绿木公司运营的软件提交快递订单,由白云公司将玉石重新寄回卖家。
卖家收到货物后,与快递员当场开箱检验,却发现玉石已经受损,影响二次销售,不符合退货要求,故拒绝为夏女士办理退货,并当场要求快递员将该枚玉石重新退还夏女士。
然而,在退回货物的过程中,该笔订单的物流信息在途中消失,经多次询问,白云公司反馈称玉石在运输过程中已不慎丢失。多次与白云公司反馈无果后,夏女士最终选择以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为由将绿木公司及白云公司共同诉至法院,要求二者连带赔偿自己损失2万余元。
庭审过程
诉讼过程中,白云公司提供照片并称已找到夏女士当时邮寄的玉石,但距离玉石丢失已近2年的时间,夏女士亦不认可该玉石为其寄送的玉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夏女士通过绿木公司为其匹配的白云公司进行货物运输,其与绿木公司签订的《寄快递服务协议》及《快递员上门寄件用户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签订的合同虽为格式条款,但绿木公司对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的部分已以字体加黑及“务必审慎阅读”“重点阅读”等方式进行了提示,绿木公司履行了为运输货物匹配快递公司的义务,则其合同义务已经完成,故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白云公司通过绿木公司为其匹配的用户进行货物运输,应遵守绿木公司与为其匹配的用户签订的协议对合同义务的约定。《快递员上门寄件用户服务协议》中约定,“有第一条物流信息后的任一节点停滞4天无信息更新”视为货物已丢失的条件,白云公司虽称已找到玉石,但因玉石为有特殊价值的物品,且白云公司系于寄送后近两年的时间称物品已找到,该玉石亦未经过夏女士的确认,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结果
夏女士提供了证明其玉石实际价值的交易凭单,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夏女士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在因物流配送引发的纠纷中,应当正确区分交易平台与物流公司两个主体,前者一般为用户提供匹配物流公司、撮合交易、查询物流信息等综合性服务,但不参与物流运输的实际过程,与寄件人之间构成信息网络服务关系;后者则为负责运输货物的主体,与寄件人构成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如物品在运输过程中损毁、灭失的,物流公司一般应承担相应责任,提供信息服务的交易平台在未为物流公司进行担保的情况下,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寄件人“下单”后,一般会与物流公司或平台签订约束双方或多方权利义务的服务协议,发生争议时,一般以协议约定为依据划分责任并确定赔偿金额,因此应当妥善保存并提交案件订单、服务协议等证据,以此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
本期编辑: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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