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市场监管局“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

文摘   2024-07-31 21:35   江西  

上饶市市场监管局将烟花爆竹质量安全、电动自行车纳入2024民生领域“铁拳”行动重点任务,在全系统开展烟花爆竹质量安全、电动自行车全链条集中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烟花爆竹、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上饶市市场监管局第四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烟花爆竹质量安全类、电动自行车整治类)公开如下 :

案例一、 上饶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万年县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烟花爆竹案

2024年5月29日,上饶市市场监管局对万年县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烟花爆竹的行为,作出罚没13600.8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3日,南昌海关技术中心受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对当事人该批次爆竹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爆竹产品“部件-引燃装置-引火线牢固性”项目实测结果为“点火引线安装不牢固,脱落”不符合GB 10631-2013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至2024年5月9日,该批次“多多全红电光炮”爆竹已全部销售,平均销售价格93.75元/件,销售金额6750元,认定违法所得1450.8元。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爆竹产品,未查验该批次爆竹产品的合格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上饶市市场监管局做出了上述行政处罚。同时,上饶市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线索移送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形成闭环管理。

爆竹产品的质量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引线不合格的产品容易导致爆竹燃放者被炸伤。本案的查处,有力打击了当事人及生产企业淡薄的安全意识,有效督促了当事人规范进货查验制度,促进生产企业提高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

案例二、万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万年县某日杂店销售不合格爆竹案      

2024年4月25日,万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万年县某日杂店销售不合格爆竹的行为,作出罚没1176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2日,万年县市场监管局收到上饶市检验检测认证院产品质量检测分院出具的报告编号为JLHJ0353-2023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浏阳满堂红牌45型爆竹经检验,标志、燃放性能(声级值)不符合GB10631-2013《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经查明:万年县某日杂店于2023年12月购进的同一批次(批号2022-09)商标“HD”浏阳满堂红牌45型爆竹共计24盘。截至2024年2月20日,当事人上述爆竹已全部销售完,没有上述爆竹的库存。当事人上述爆竹进购价16元/盘,销售价26元/盘。据此,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批次浏阳满堂红牌45型爆竹的货值金额为624元,违法所得为240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爆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上饶市万年县市场监管局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并将案件线索通报醴陵市市场监管局。

烟花爆竹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危险物品,产品质量不达标、有缺陷,极易造成人身伤害。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强化监管执法,加大对烟花爆竹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惩戒力度,有利于营造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

案例三、 信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信州区某烟花爆竹店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案

2024年3月26日,信州区市场监管局对信州区某烟花爆竹店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的行为,作出了罚没66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1日,信州区市场监管局接对信州区某烟花爆竹店销售的“富贵人家”鞭炮经检测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检测报告一份,检验报告编号:赣饶质检JLHJ0374-2023。经查,上饶市检验检测认证院产品质量检测分院对当事人从信州区天禧日用杂货公司(供销社)进购的“富贵人家”鞭炮进行检测,结论为不合格,这些产品标志、燃放性能(声级值)不符合GB10631-2023《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标准要求。至检验报告(赣饶质检JLHJ0374-2023)送达当事人时该批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因销售给零散客户,无销售记录),据当事人口述该批次鞭炮共进购40盘,进货价为每盘7.5元,销售价为每盘8元,货值金额为320元,违法所得20元。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3年本)》第五编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信州区市场监管局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不合格的烟花爆竹存在安全隐患,及时查处不合格烟花爆竹,一方面可以从源头上消除这些安全隐患,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合法经营者的权益;另一方面也可以让群众更加了解烟花爆竹的安全知识,提高群众的安全意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四、玉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玉山县某烟花爆竹经营部销售无标识砂炮案

2024年1月16日,玉山县市场监管局对玉山县烟花爆竹经营部销售无标识砂炮的行为,作出罚没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8日,玉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玉山县烟花爆竹经营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玉山县烟花爆竹经营部在位于玉山县双明镇工业园区的上饶市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的仓库内存放有两箱砂炮。经过现场检查,发现砂炮包装均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玉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其在十五日内限期改正。2024年1月2日,玉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至检查时,共进货450箱,共销售448箱,每箱进价52元,共计货值36000元,箱售价80元,每箱获利28元,共获利1254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构成销售无标识砂炮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玉山县市场监管局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爆竹产品的质量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合格的产品容易导致爆竹燃放者被炸伤。本案的查处,有力打击了当事人及生产企业淡薄的安全意识,有效督促了企业规范经营,促进企业提高责任人的责任意识。

案例五、 德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德兴市某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2024年07月24日,德兴市市场监管局对德兴市某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东信雪景”组合烟花2箱、“昌鑫喜洋洋”鞭炮2件、罚没30403.5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日,德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有限公司销售的烟花鞭炮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上饶市检验检测认证院产品质量检测分院检验检测,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25日,从万载县金福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购进“昌鑫喜洋洋”鞭炮149件在店内销售,该批次鞭炮经上饶市检验检测认证院产品质量检测分院检验检测,标志不符合GB10631-2013《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标准要求,判定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JLHJ0366-2023 ),进货价为20元/件,销售价为21元/件,已全部销售完,货值金额3127元,违法所得147元;2023年11月6日,当事人从浏阳市联佳烟花有限公司购进“东信雪景”组合烟花139箱在店内销售,该批次烟花经上饶市检验检测认证院产品质量检测分院检验检测,结构和材料、燃放性能(声级值)不符合GB19593-2015《烟花爆竹组合烟花》、GB10631-2013《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标准要求,判定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JLHJ0364-2023),进货价为116元/箱,销售价为120元/箱,已全部销售完,货值金额16672元,违法所得548元。共计货值金额19799 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德兴市市场监管局做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产品的不合格问题涉及多个环节,从生产到销售再到最终使用,每一个环节都需要严格把控。监管部门需持续加强监督力度,必须从严格监管、提高公众安全意识、加强法律法规的执行等多方面入手,综合施策,才能有效减少事故发生,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六、 广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丰区某烟花鞭炮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冒用认证标志产品案

2024年7月23日,广丰区市场监管局广丰区烟花鞭炮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冒用认证标志产品的行为,作出罚没3014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28日,广丰区市场监管局接上饶市市场监管局案件交办单,要求对江西省连锁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组合烟花“势不可挡168发”、“千亿富翁138发”两款产品涉嫌冒用质量认证标志进行核查,经调查,当事人向江西省连锁实业有限公司处购得上述组合烟花产品外包装标注“本企业通过ISO9001-2008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字样。执法人员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未查询到该产品的认证信息,广丰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7月10日向上栗县市场监管局发函协助调查,江西省江丰花炮连锁实业有限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认证材料的回函。当事人销售冒用认证标志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五款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采标标志等质量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广丰区市场监管局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烟花爆竹是危险程度较高的产品,消费者容易被包装外的认证信息所误导,没有专业的识别能力,销售冒用认证标志的烟花是一种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销售冒用认证产品行为,加大烟花爆竹销售的整治工作力度,能够切实起到警示震慑作用。

案例七、婺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婺源县某公司涉嫌经营不合格烟花爆竹案

2024年7月17日,婺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婺源县某公司涉嫌经营不合格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处理中。

2024年7月2日,婺源县市场监管局对婺源县某公司经营的烟花爆竹进行了抽样检验,共检4批次送上饶市检验检测认证院产品质量检测分院检测。2024年7月9日收到检测报告,其中2批次烟花爆竹检测结果不合格,一是浏阳市某花炮厂生产的大吉大利烟花,经检验部件(引燃时间),结构和材质不符合GB19593一2015《烟花爆竹,组合烟花》标准要求,二是醴陵市某花炮厂生产的中国红爆竹,经检验标志不符合GB10631一2013《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标准要求。经初步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婺源县市场监管局对涉案产品大吉大利烟花20个,中国红爆竹8件封存,目前案件正在立案调查处理中。

此次检验发现2批次不合格产品,对经营者及生产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注重产品质量有较强的认识,特别是易燃易爆物品,把好产品质量关是企业和经营者的安全底线。

案例八、广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动车店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2024年6月13日,广丰区市场监管局对广丰区电动车店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作出责令其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罚没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8日,广丰区市场监管局接股室案源移送,为上饶市广丰区某车行正在销售的“某牌电动车”于2024年3月9日被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判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经查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广丰区市场监管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为切实维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严厉查办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案件,进一步提高市场主体合法经营意识,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案例九、广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丰区某车行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2024年4月26日,广丰区市场监管局广丰区车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作出责令其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罚没24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5日,广丰区市场监管局接股室案源移送,上饶市广丰区车行正在销售的“某牌电动车”于2024年3月9日被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判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经查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上饶市广丰区市场监管局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为切实维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严厉查办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案件,进一步提高市场主体合法经营意识,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案例十、弋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弋阳县某车行销售非法改装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行为案 

2024年6月13日弋阳县市场监管局对弋阳县某车行销售非法改装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行为,出罚12000元行政处罚。

2024年6月2日,弋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位于上饶市弋阳县弋江镇城北汽车站的弋阳县某车行经营场所内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在该店内发现一辆九号电动车,座垫下储物盒内有两块电瓶为天能电池A+石墨烯专利技术6-EVF-32.3(12V.32.3AH)与原厂铅酸电瓶型号6-DZF-20(12V.20AH)进行更换。经询问调查确认,当事人共销售了经改装后未按规定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电动摩托车1辆,收费500元。当事人销售的电动摩托车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里的产品,销售改装的电动摩托车本应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而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弋阳县市场监管局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本案中,该经销商因消费者的要求,让电动摩托车续航时间延长,更好的加大骑行里程,但对行车安全忽视,使电机工作时间加长,对消费者人身安全带来了隐患,加大对这种改装情况监督检查,有利于促进商家按要求规范经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十一、弋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弋阳县某车行销售非法加装电动自行车后备箱未经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行为案

202464弋阳县市场监管局对弋阳县某名车行出售的“雅迪”欧曼2.0豪华版A/C-W电动自行车加装车尾后备箱的行为,作出罚没8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3日,弋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位于上饶市弋阳县弋江镇城北汽车站的弋阳县某名车行经营场所内进行检查,现场检查该店内发现正在出售的“雅迪”欧曼2.0豪华版A/C-W电动自行车加装车尾后备箱。正在进行改装的“雅迪”牌(产品合格证编号:A108808ZJC4000103)电动自行车1辆;现场检查时发现实车的外形结构已经发生改变,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合格证及加装、改装后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经询问调查确认,当事人共销售了经改装后未按规定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电动自行车1辆,收取电动自行车加装费50元。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销售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弋阳县市场监管局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本案中,该经销商因消费者的要求,在电动自行车后面加装后备箱,方便骑行放物品,改变了原车的一致性,骑行人员带来安全隐患,使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加大对这种改装情况监督检查,有利于促进商家按要求规范经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稿源:执法稽查局

通讯员:李灵佑
期号:2024年第47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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