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英臣、赵永与被执行人董加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英臣、赵永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董加磊,男,1992年0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东枣园124号,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3519920213****。
二、执行依据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20)鲁1581刑初1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三、执行标的
599361.76元人民币。
四、悬赏金额
悬赏公告发布后,凡举报被执行人董加磊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提供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及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支付悬赏金。
具体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悬赏金奖励
1、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2、财产线索属于申请执行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已提供的;
3、有关人员使用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
4、举报人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包括正式干警以及其他非正式编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5、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财产信息举报的;
6、法院工作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
7、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的;
8、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
9、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为准;
10、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其他不应支付悬赏奖励的情形。
五、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0635-2415178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特此公告!
来源:临清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