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3岁女儿房间捉到一个男孩。

情感   旅游   2024-08-27 21:31   湖北  


读者微信上的咨询留言由于我24-48小时才看一次,所以叫留言,实际上就是发微信消息:yangyangpuzi18。咨询/倾诉均为免费,但内容默认可能被推文使用,隐私信息请自行处理好再发):


仰,关注你几年了,现在家里孩子发生点事,你方便给点建议吗。朋友家女儿今年13岁,因为家里就一个独生女,平时略微有点娇纵,胆子有点大,但是没想到会这么大!为了方便叙述,我站在她妈妈角度上说下这件事:凌晨两点我起床上厕所,听到女儿房间有说话声,我叫了她一下并打算推门进去看看,门反锁,女儿一声不吭,我觉得奇怪便强制性要求她开门。终于她把门打开但是目光闪躲,双手在颤抖,我在房间里寻找发现一个男生,当时我孩子爸还在外面,我打电话给他才回来的。俩孩子应该已经发生了关系,对方16岁,距离我们家3公里左右。地方太小,为了孩子的名声着想,我们没有声张此事,嘱咐那个小杂种不要和别人说就让他回家了。


孩子父母不愿意声张此事,事情到现在发生了五个小时,仰,你觉得我们应不应该报警 ?怎么样才能在保护孩子的前提下让对方接受应有的惩罚?现在孩子爸爸一个劲责怪孩子妈,称是她没有管教好女儿,还说他们的感情已经过到了尽头。


仰,如果你看到,请你回复一下,现在实在不知道该如何处理!


还有后续我们应该怎么教育孩子,期盼你的回复,谢谢!




注:这是数天前的咨询了,当时时间紧张,我已经马上简短不完整地回复过读者,但大概因为我们家也有同龄女孩,我心里一直对此事很放不下,希望有时间能展开来说说,给同样有此困扰或可能产生此类问题的家庭一点参考。


今天走在路上,又收到另一读者的消息,一共3条,第一条是一张手持情趣用品的拍照;第2条是她和女儿的几句聊天记录,合并转发给我的,内容是她在追问女儿她的房间为什么会有情趣用品,而女儿说,我不知道怎么说,看网上有就好奇买的,结果发现用不上。接着这位读者说:这根本不是处女用的,如果你想用我给你挑,女儿回了个捂脸的表情;第3条是她的留言:仰,我这些年一直在外打拼,很少管女儿的学习,带来的后果就是,我在经济支持上足够,她小学读的就是私立素质教育学校,一个班只有20个人,学习压力小,生活条件很好,零花钱也不控制她的,她也有机会网购。而且我很小就给女儿做了性教育,去年就已经打了HPV9价疫苗,你看我们的聊天记录应该也能看出来我是非常开明的家长,但这件事还是让我大为震惊,我却不敢表现出来,也不知道怎么进一步和孩子交流,而且我真的很疑惑:11岁的女孩,难道已经有性欲了吗?


我终于下定决心来说说这两件事。


先说凌晨在女儿房间捉到男孩的事吧——当一件事让人自我代入的时候,人就容易丧失理智,我看到这条留言之后其实马上气血上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原则上来说就不存在什么”自愿发生性关系“,一定要把男孩绳之以法!我迅速敲了几行字,包括保留证据,马上报警,强硬措施等等,但打完字却又冷静下来了——如果对方是成年人,我们当然马上这么处理,但对方是已满16却未满18的人,警方(尤其是没有女儿的男性民警)对于这类事会怎么处理,其实大家稍有了解相关案例的都能推测到——对方不会如女方家长所愿,完全站在审训和惩戒男孩的角度去严肃处理问题,反而可能会因为男方父母的施压,以及女孩和男孩所在的特殊年龄区间,而不断逼问女孩,试图找出男方并不知晓女孩真实年龄,且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的证据。


关于多大的孩子是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在邯郸男孩的案子里我已经贴过,但那篇文章已经被官方删了,我再放一次,大家可以复习一下:



1、已满 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2、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16周岁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3、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2020年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大家可以看到,上述事件中的男孩由于因已满16周岁,已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即使是14周岁-16周岁之间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如果被判定为”强奸罪“,也同样要负刑事责任。

我前面说了,明知对方不满14周岁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确实原则上来说都算强奸,但“明知”的界定,以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双向保护原则”却会影响到案件的判定,具体司法解释大家可以看一看:


1、【强奸妇女与强奸幼女的界定】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2、【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方未满14周岁】如果行为人明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包括:①对方是不满十二周岁幼女的,一律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②对方是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

3、【行为人辩解”不明知“的判定】对行为人辩解“不明知”对方是幼女的例外情况应当从严把握:一是必须确有证据或者合理依据证明行为人根本不可能知道对方是幼女;二是行为人已经足够谨慎行事,仍然对幼女年龄产生了误认,即使其他正常人处在行为人的场合,也难以避免这种错误判断;三是客观上对方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生活作息规律等特征确实明显更像已满十四周岁。比如,与发育较早、貌似成人、虚报年龄的已满12不满14周岁的幼女,在谈恋爱和正常交往过程中,双方自愿发生了性行为,确有证据证实行为人不可能知道对方是幼女的,才可以采纳其不明知的辩解。相反,如果行为人采取引诱、欺骗等方式,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是幼女,而甘冒风险对对方进行奸淫等性侵害的,一般都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以实现对幼女的特殊保护,堵塞惩治犯罪的漏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与十四周岁以下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要明知才构成犯罪的咨询”问题的答复)

4、【”不明知“对方是幼女,可能被判定为:自愿发生性关系】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此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4号 )




5、【14-16周岁行为人的”强奸幼女“很难判定】对于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行为人,即使明知对方是幼女,偶尔与之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也不认为是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

6、【双向保护原则】对于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坚持双向保护原则,在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时,也要依法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以上种种,其实就是我气血上涌打完字之后又默默删掉的原因,因为我发觉自己完全是站在女方家长的立场上一厢情愿地推动事情。站在自媒体工作者的角度,我当然应该让他们立刻马上报警,但站在朋友的角度上呢?我会先告诉他们报警之后可能遇到的真实情况——对方是否会用“不明知”辩解成功,报警又会把女儿推向什么境地,是否真的可以在“保护孩子的前提下让对方接受应有的惩罚”?我们一定要把这些情况都了解、考虑、准备清晰后再报警。


我也希望所有的男孩家长们,向男孩们普法清楚一件事——“与不满14周岁的女孩发生性关系,无论对方是否自愿,一律算强奸。强奸妇女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从重处罚。


我们再来说一下另外两件事:


1,后续如何教育孩子?


原则是要避免羞辱型教育,须知我们的任务是疏导和矫正,而非侮辱和指责,尤其是不要进行任何“你丢了我们的脸”、“你不自爱的话,父母也不会爱你”等论调的攻击,应该把所有问题的重点放在此事对孩子本身造成的影响上,要让女儿明确地感受到:她的身心健康才是你们唯一在意的东西。


1)普法到位,前面我要求男孩父母对儿子们普法的红字部分,你们也要告诉闺女:14周岁之前你是没有所谓的“自愿发生性关系”选项的,一律是对方强奸,强奸幼女从重处罚;


2)要多次、多角度、多方式确认孩子“性早熟”原因究竟是“自然而然”的,还是有其它的未成年男性甚至成年男性骚扰甚至侵害所导致的,很多少女所谓的“性早熟”是因此起始,这是一种受害者破碎毁灭转化心理。


3)要非常严肃,十分认真地与女儿讨论此事,告知她在生理与个人信息上的双重巨大风险。生理上的怀孕与性病,信息上的被传流言甚至被拍照等,这些都有可能造成她一生的噩梦和完全不可能挽回的损伤,要带她去做妇科检查。并因此要对她颁布系列禁令和规章。


加强对孩子的细节管理,也是需要倾注心血的,应该是一种关心和关注。最忌讳的是:没出事,各种骄纵和疏于管理;出事了,父母动嘴又动手,狂风暴雨疯狂输出之后,再次“相信我的话/我的棍棒已经起到了威慑作用”,于是再次放孩子处于监管空白区,直至下次出现更严重的问题,又一阵狂风暴击,更大程度的对孩子输出。这样只会把孩子越推越远,越搞越“叛逆”。12岁之前就一直处在这种环境中的孩子,我可以说,基本上“不会好了“。


真正花时间和精力进行适当的“严厉管教”和“严格要求”,是中雨般的压力,力道不可忽视,却有滋润效果,它不仅不会损伤亲子关系,反而会让孩子意识到她的重要性,从而缓缓修复亲子关系。我所遇到的各式“叛逆的孩子”的故事里,那些非常爱搞小团体、爱用负面手段争风头、搞旋风式胡乱谈恋爱的孩子,都是因为需要在同龄人中寻求关注度和存在感,再往深挖,你会发现他们往往在父母双方(或一方)这里缺乏足够的关注度和存在感,因此在同龄人中去争夺注意力,就成了他们生活中的重点。


因此,我们要让孩子重拾被关注与被在乎的感觉,任重而道远。


再次重申我们的原则——警告与禁令,都应以“由于你的无知,将自己放在极度危险的境地之下”方向展开,而非贞操羞辱。如果要类比的话,你们可以想象为“孩子未经你们允许,私自与愚勇的一同龄人去探险野外危险系数高的钟乳洞”的情形,因此你们要加强安全教育。首先摒弃掉自己心理上的“谈性色变”和“谈性丢脸”,才能无偏见地针对此事的核心窟窿施以针线,安全缝补,才能最大程度上减少此事给孩子造成的性阴影。


2,如何处理因此产生的夫妻矛盾?


1)先把上面的问题1处理好,夫妻二人在教育孩子的过程中必须一起摆正心态,齐力协力,不要交给单方努力,至少要在教育和沟通孩子的过程中同步信息,共同商讨;


2)大部分经历了孩子夭折/走失/意外去世等大创伤的家庭,夫妻很难再度同心协力,因为同步创伤导致的巨大内疚与痛苦最终会发展为相互痛恨,至少也是相互逃避。所以如果你们不能摆正心态去看待孩子的失误,不能因此投入更多时间在孩子的教育与管理上,而是把这一事件视为完全无法修复的创伤,并因此陷入完全的痛苦和相互指责,那么你们不仅无法修复并矫正孩子,你俩未来的关系也很可能持续向恶,必要时应该三人分别寻求心理疏导。




P.S.本来今天想再说一说“在11岁女儿房间里翻到情趣用品”的事儿,但不知不觉写了太多,怕大家消化不良,那就留到下次再聊吧。由衷希望大家可以匿名或不匿名地说说自己从多大开始、有了什么样的“朦胧的性欲/性探索行为”,让我们看看。有相关疑问的也可以留言,咱们下次一起聊。



P.P.S.我之前也回复过一次关于“高三女儿在校与男友亲吻被老师撞见,翻看她的聊天记录后我五雷轰顶”的来信,也给了一些参考意见,另外很多网友在评论区给出了自己的真实例子,大家可以点蓝字看到:偷看女儿微信后,我心态彻底崩了。



-
END-


今日伙食:早餐:没吃;午餐:一大碗猪软骨拉面+2个溏心蛋+4个金针菇肥牛卷+1串烤猪颈肉;下午茶:一个豆沙馅面包,一盒酸奶;晚餐:湖南炒菜吃了6种,加起来可能有两大碗,没吃主食;宵夜:四分之一个甘美西瓜。


今日运动量:几乎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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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仰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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