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开放许可业务常见问题解答

文摘   2024-08-29 17:57   河南  



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提出


问1

什么是专利开放许可,有哪些作用?

答:专利开放许可是指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应当是已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且处于有效状态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权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或撤回专利开放许可声明。专利开放许可声明或撤回请求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专利公报”对专利开放许可进行公告,并在“专利登记簿”中予以记载。开放许可制度搭建有效的专利供需双方对接平台,有利于简便快捷地实现“一对多”的实施许可,有助于实现供需对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促进专利转化。


问2

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前应准备哪些材料?

答:办理专利开放许可业务时,原则上应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上填报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相关信息,并提交相关材料的电子扫描件。所需材料通常包括: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全体专利权人同意实行开放许可的书面声明及其身份证明材料、关于许可使用费计算依据和方式的简要说明等。如果拟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为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时,需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如果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开放许可声明手续时,需提交办理开放许可声明业务委托书。


问3

填写专利开放许可声明表格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填写专利开放许可声明表格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表格第①栏所填内容应当与该专利登记簿中内容一致。其中,专利号只能填写一个,专利权人应当填写全体专利权人。存在多个专利权人的,可以在表格中新增栏目写入。


(2)表格第②栏应当填写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写明代理机构代码,并填写指定的专利代理师。如果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则第②栏无需填写。


(3)表格第③栏为许可方的承诺内容,应当如实填写。专利权人为中国内地单位或个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中有一个以上(含一个)属于中国内地单位或个人的,必须勾选第4条。


(4)表格第④⑤⑦栏应当从备选项中选择一项,不得多选。


(5)关于表格第⑤栏的填写内容,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时间,应填写一个时间段。在开放许可声明提出日之前已备案的许可合同,不论是否已经办理注销手续,相关信息均应当填写。存在多个许可的,以最早许可生效日与最晚许可届满日所构成的最长时间段为准。


(6)表格第⑥栏许可期限届满日不能超过专利期限届满日。例如:某发明专利的申请日为2010年6月2日,专利期限届满日为2030年6月1日,则开放许可期限届满日不能超过2030年6月1日。注意:依据期限补偿制度延长保护期的,开放许可期限届满日不能超过延长后的专利期限届满日。


(7)表格第⑦栏许可使用费标准应当准确、简明,不得以区间范围、“大约”或“左右”等不准确的表述来标明使用费金额或提成比例,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和标准不得附加条件。以固定费用标准支付的,一般不高于2000万元。高于2000万元的,专利权人可以通过专利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开放许可以外的其它方式进行许可。以提成费支付的,净销售额提成一般不高于20%,利润额提成一般不高于40%。


(8)与公告事项有关的内容不能填写到表格第⑧栏中,该栏填写的内容不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外公告事项。


(9)表格第⑨栏收件人应当为自然人,地址应当符合邮件能够准确投递的要求,一般应当具体到省、市、街道和门牌号码。所填写的电话信息为固定电话的,应当填写相应的区号。


(10)开放许可声明表格的填写应当整洁,不得涂改。除当事人的签章或签字外,表格中的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中网上填报内容应当与填写打印的《专利开放许可声明》表格保持一致。


问4

专利权人应在简要说明中写明什么内容?

答:专利权人应在简要说明中写明对许可使用费的计算依据和方式,一般不超过2000字。简要说明内容中的常见问题有计算依据不明、计算方式不清楚、仅仅照搬开放许可使用费支付标准和方式的文字内容等。开放许可使用费标准可参考《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估算指引(试行)〉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22〕56号)来设定。


问5

关于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开放许可声明手续有哪些要求?

答: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唯一的专利权人在中国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或者作为代表人与其他专利权人共同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内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或者作为代表人与其他专利权人共同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唯一的专利权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或者作为代表人与其他专利权人共同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包含专利号、委托事项(例如:办理专利开放许可声明手续)、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委托的双方当事人是指专利权人和被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权人有两个以上的,委托的双方当事人是全体专利权人和被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


问6

“其他材料”是指什么材料?

答:是指为保证开放许可声明业务办理手续的真实性、完整性,当事人根据不同的情况,在必须提交的材料外,需要补充提交的相应材料。例如:


(1)如果专利权人未使用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注册用户身份提出开放许可声明,应当提交专利权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2)专利开放许可声明表格中未经全体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应当提交所有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同意开放许可的书面声明。


(3)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时,应同时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复印件。


问7

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线上提出开放许可声明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1)专利权人或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提交请求时,请求人即提出请求或者委托代理机构的专利权人,系统默认的“请求人信息”为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账户信息。


(2)系统中的“许可人联系方式”一栏,为开放许可声明公告的专利权人联系方式,是帮助潜在被许可人联系专利权人时使用的联系方式,务必准确填写,确保所填写的信息为可以代表专利权人的人员信息及畅通的联系方式。


(3)在系统中的支付方式一栏选择“无偿”的,支付方式简述一栏中填写“0元”。


(4)“时间”应完整填写具体实施时间的起始日期和结束日期。“范围”一栏应填写许可的地域范围,例如填写“中国”。


(5)“人员信息”一栏应当填写全部专利权人的基本信息。


(6)在“扫描件”一栏,需要点击“上传文件”按键,上传关于许可使用费计算依据和方式的“简要说明”以及当事人签章或签字的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电子扫描件。如果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则应当一并上传委托书。


(7)请求人填写信息完毕准备提交前,应点击“预览《专利开放许可声明》文件”,在确认表格第4栏相关承诺信息是否为全体专利权人真实承诺后再提交。在对系统的实际操作中,若无内容显示,可能为PDF文件加载中,请耐心等待加载过程直至显示内容预览后提交。


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备案


问8

办理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备案人员有无限制?

答:办理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备案的主体,可以是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公告中的专利权人(即许可人);也可以是向专利权人书面通知实施开放许可专利,并按开放许可声明公告中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和标准,已经支付了许可使用费的被许可人。


问9

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备案请求的时机?

答:专利权人或者被许可人应当在开放许可实施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凭能够证明达成开放许可的书面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手续。


问10

达成开放许可的书面文件是指什么文件?

答:能够证明达成开放许可的书面文件,通常是指:(1)被许可人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书面方式向专利权人发出的表达实施开放许可专利意愿的书面通知;(2)被许可人向专利权人支付许可使用费的凭证(或专利权人收到许可使用费的凭证)。


一般情况下,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需要提交许可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专利开放许可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普通许可,其合同形式不再是许可双方共同协商签订的书面合同,而是以要约模式达成,上述能够证明达成开放许可的书面文件,即可视为办理许可合同备案时所应提交的合同材料。


问11

办理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备案前应准备哪些材料?

答:办理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请求人签章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注意: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备案与普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共用同一制式表格);


(2)被许可人以书面方式向专利权人发出的通知;


(3)被许可人向专利权人支付许可使用费的凭证(或专利权人收到许可使用费的凭证);


(4)请求人身份证明材料;


(5)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6)纸件形式办理备案手续的,应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问12

关于被许可人向专利权人发出的表达实施开放许可专利意愿的书面通知,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1)如果办理许可备案的请求人为专利权人,则应当以由被许可人发出且专利权人确认收到的书面通知为准;如果办理许可备案的请求人为被许可人,则该书面通知应当经专利权人确认。


(2)该书面通知可以为纸质方式通知,也可以是电子方式通知;请求人提交的书面通知为电子件的,应当对该电子件的发出、接收、下载等具体相关信息进行说明,并附具必要的佐证材料(例如电子邮件的截屏打印件)。


(3)该书面通知及其佐证材料应当记载准确日期。


问13

关于被许可人向专利权人支付许可使用费的凭证(或专利权人收到许可使用费的凭证),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1)支付使用费或者收到使用费的凭证,应当为正规支付方式的相关证明材料,例如:银行打款凭证、现金支付收条等。


(2)备案申请为被许可人提出时,该支付使用费凭证应当经专利权人确认。


(3)打款凭证上所记载的使用费用、支付方式,应当与开放许可声明公告中的内容一致。


(4)如果开放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方式并非一次总付的,仅需提交当事人支付第一期付款、入门费或者按照声明中其他支付方式支付首期费用的支付凭证或者收款凭证。


(5)使用费支付凭证及其佐证材料中应当记载准确日期。


(6)声明专利开放许可为无偿使用的,无需提交支付凭证。


问14

填写《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1)一件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备案申请表只能填写一个专利号。注:这点与双方当事人协商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包含有多件专利同时备案的情形不同。


(2)许可人或者被许可人可自行办理备案手续,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将相关信息填入代理人一栏。


(3)许可种类应当选择开放许可,且不能多选。


(4)专利许可地域范围,应当填写“中国”,不得填写其他地域范围。例如,不得填写省市、片区范围等。


(5)使用费用、支付方式的填写,应当与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公告中的内容保持一致。如果不一致,则不属于开放许可模式达成的合同,应当按照专利普通许可实施合同的要求办理备案手续。


(6)开放许可实施合同的生效日,应以被许可人书面告知专利权人、依照公告支付许可使用费的完成日中较晚日期为准。该完成日通常是指书面通知、许可使用费到达专利权人的日期。


(7)开放许可实施合同的终止日期,应与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公告中的许可期限届满日保持一致。


(8)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表可以仅由代理机构签章;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许可人或者被许可人应当在表格相应位置签字或签章。


问15

办理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备案,请求人身份证明材料是指什么材料?

答:(1)中国内地个人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国香港或澳门地区的个人可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中国台湾地区个人可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2)中国内地单位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时,应在该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以上文件均无法提供的,可提交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3)外国个人应提交其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该身份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


(4)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应提交当地的注册证明,注册证明是复印件的应当经公证机构公证。


(5)请求人为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注册用户且通过线上提出备案请求的,无需提交该请求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问16

关于委托办理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备案手续,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1)专利权人或者被许可人提交的委托书,可以参照或者直接使用专利局制定的委托书标准表格。


(2)委托书中应当注明委托权限,即应明确写明委托办理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备案手续。


(3)委托书应由委托人、被委托人共同签章。被委托人为专利代理机构的,无需提交代理人或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委托人为多个专利权人的,应由全体专利权人共同在委托书中签章。


问17

提交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备案请求的方式有哪些?

答: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两种方式提交备案请求。


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电子形式在线提交,也可以选择通过邮寄或窗口提交纸件等方式,办理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备案手续。目前,全国各地34家专利代办处都可以受理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备案请求。


电子形式在线提交,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的专利事务服务-专利合同审查模块在线提交。


线下形式提交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双方均为国内单位或个人的,当事人可到所在省份专利代办处就近办理备案手续;也可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办理备案手续。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双方当事人涉及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的,当事人应当将相关纸件材料面交或邮寄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办理备案手续。


问18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实施开放许可专利的要求?

答:中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实行专利开放许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有意愿实施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问19

当事人通过电子形式在线办理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备案,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备案,其合同形式不是通常情况下由许可双方协商签订的许可合同,而是通过要约模式达成协议。由被许可人以书面方式向专利权人发出实施开放许可专利意愿的书面通知,以及被许可人向专利权人支付许可使用费的凭证(或专利权人收到许可使用费的凭证),视为备案手续要求提交的合同文件,应将前述文件的扫描件上传至系统的许可合同类目下。


在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中,合同名称一栏应填写为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许可方式一栏应勾选“制造”“销售”“使用”等全部许可方式(外观设计专利不包括“使用”),许可种类一栏只能勾选“开放许可”,许可地域一栏应填写“中国”。


系统中关于许可结束日期及使用费的填写,应与开放许可声明公告的内容相一致。系统中使用费金额的单位是“万元”,在填写数额时应加以注意。


问20

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被准予备案的,专利权人可以在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按规定享有专利年费的减缴,这里的“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是指哪个时间段?

答: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被准予备案的,专利权人可以在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按规定享有自备案日起尚未到期的专利年费的减缴。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是指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生效之日至专利开放许可期限届满期间。


问21

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的费减手续如何提出?

答:请求人办理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备案的,视为专利权人同时提出专利年费减缴请求,无需另行单独提出。


问22

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的费减,有哪些需要注意?

答: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备案请求且被准予备案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十一章第8节,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调整部分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的公告》(第594号)的规定,对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自合同备案日起尚未到期的专利年费减缴15%。专利权人同时符合两项专利年费减缴条件的,按照其中减缴比例较高的一项条件予以减缴。


专利权人不得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等手段,在开放许可实施期间获得专利年费减免。


问23

专利权人撤回开放许可声明,对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的费减,有何影响?

答:专利权人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自下一专利年度起不再享有因开放许可获得的专利年费减缴。


问24

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协商达成许可合同,年费能否减缴?

答: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签订普通许可合同的,不属于开放许可,不能享受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的年费减免。


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撤回


问25

专利开放许可声明是否可以撤回?

答:专利权人可以撤回已经公告的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共有人就共有专利权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撤回开放许可声明应有正当理由,且不得附有任何条件。开放许可声明的撤回,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开放许可声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响在先给予的开放许可的效力。


问26

撤回专利开放许可声明,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撤回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应提交下列文件:


(1)《撤回专利开放许可声明》表格;


(2)全体专利权人同意撤回专利开放许可的书面声明;


(3)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之外其他正当理由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交支撑所述正当理由的佐证材料;


(4)全体专利权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5)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撤回开放许可声明手续的,应提交代理委托书;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问27

提交的撤回专利开放许可声明文件,有哪些撰写要求?

答:(1)《撤回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应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制式标准表格,并填写、打印,不得擅自修改表格的格式和内容。请求人应在声明表格中准确填写开放许可声明编号及专利号,写明撤回理由。


(2)专利代理委托书中应填写正确的开放许可声明编号及专利号,写明委托事项,并由委托双方签字或盖章。


问28

开放许可声明公告后,哪些情形需要专利权人主动撤回专利开放许可声明?

答:(1)许可他人以独占许可或者排他许可实施该专利的;


(2)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已经中止有关程序的;


(3)专利权被质押,质权人不同意开放许可的;


(4)专利权已经终止的;


(5)专利权已经被宣告全部无效的;


(6)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


(7)其他妨碍专利权有效实施的情形;


(8)因专利权转让,提出著录项目变更请求的;


(9)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10)其他正当理由需要撤回的情形。


注意:对于上述第(8)(9)两种情形,需要提交正在办理相关法律手续或准备办理相关法律手续的佐证材料。


问29

撤回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应如何提交?

答:通常情况下,撤回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应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的专利事务服务-专利合同审查-专利开放许可声明模块在线提交。


问30

撤回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有关事项,在哪里可以查询?

答:撤回专利开放许可声明有关事项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撤回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公布的项目包括:主分类号、专利号、开放许可声明编号、专利权人、发明名称、开放许可声明撤回日等。


相关法律手续业务的办理


问31

已经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能否进行权利转让?

答:可以。但专利权人在办理相应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前,应首先撤回正在实行的专利开放许可。


问32

对于已经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专利权人能否主动放弃该专利权?

答:可以。但专利权人应在办理放弃专利权手续前,首先撤回正在实行的专利开放许可。


问33

已经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能否出质担保并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

答:经质权人同意的,可以出质担保并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当事人在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时,应当提供质权人同意继续实行专利开放许可的书面声明。


问34

如何查询当事人名下已公开的开放许可声明、专利质押登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信息?

答:开放许可声明、专利权质押登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信息可在中国专利公布公告网站(http://epub.cnipa.gov.cn/sw)查询。


以开放许可声明为例进行说明,在中国专利公布公告网站“事务查询”-“事务类型”中选择“开放许可声明及撤回”。


在“事务信息”中,在“事务数据信息”一栏中可以输入具体的专利权人、联系人、使用费支付方式等信息进行查询。


采用类似的方法,可以用于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及注销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生效、变更及注销的信息查询。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平顶山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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