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法规&标准体系介绍

文摘   2024-10-31 13:20   海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统领下,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有关法规,按照民航局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法规标准体系构建的总体思路,采用“1+N+X”的管理模式。“1”即 1 部规章(备注,即CCAR-92-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N”即 N 份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文件,“X”即 X 份技术标准。体系划分与民用无 人驾驶航空活动管理链条及系统风险类别相匹配。
(一)分块结构
为了与民航现有管理体系相衔接,《体系构建指南 V1.0》通过“初始适航”(备注,目前无人驾驶航空器暂不涉及持续适航)、“运行”和“经营”三个方面分块结构,如图 1 所示。 
图 1 分块结构
(二)分层构建
针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运行”和“经营”,通过管理要素、风险类别和体例形式三个维度分层构建,其中“运行”包括人、 机、环三类管理要素,如图 2 所示。

图 2 三维分层构建
1. 管理要素 
管理要素细分为“基础通用”、“人员”、“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 统”、“空中交通管理”、“起降场”、“通信导航监视”、“环保”、“作业能力”和“服务质量”,如图 3 所示。

图 3 管理要素
2. 风险类别 
综合考虑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重量、动能、飞行高度、飞行速度、应急处置等,根据风险将运行和经营分为开放类、特定类和审定类(备注,参考图4a),并对管理要素进行细分,如图 4 所示。

图 4 风险类别

图 4a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风险类别
3. 体例形式 
法规标准内容包括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针对《体系构建指南 V1.0》中不同的管理要素和风险类别,按照体例形式进行细分,如图 5 所示。管理要求的体例形式主要是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等;技术要求的体例形式主要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技术标准。


图 5 体例形式
三、主要内容
《体系构建指南 V1.0》由各部分及相应内容组成,指南各部分的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可适当整合,但内容应全面覆盖。
(一)基础通用
主要包括术语、符号、安全、风险评估、特定运行场景和其他六个部分,目的是建立统一的规范表述及方法。
(二)人员
管理要求主要包括遥控驾驶员、维修人员、运行管理人员和空管人员,目的是对涉及的遥控驾驶员、维修人员、运行管理人员和空管 人员资质建立统一的管理要求。技术要求主要包括培训、操作和人为因素,目的是对涉及的人员能力建立统一的技术要求。
(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
管理要求主要包括登记和维修维护管理要求,目的是对涉及的登 记和持续适航等内容建立统一的管理要求。技术要求主要包括维修维护和安全,目的是对涉及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维修维护和安全性等方面建立统一的技术要求。
(四)空中交通管理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主要包括空中交通服务、空中交通流量和空 域,目的是对涉及的空域划设、空中交通服务、航路划设、飞行程序 设计等方面建立统一的管理要求,并对涉及的空中交通服务信息服务系统接口、空域信息数字化等方面建立统一的技术要求。
(五)起降场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的目的是对涉及的起降场分级分类方案、选 址、运行和运营等建立统一的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
(六)通信导航监视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主要包括通信、导航、监视、指挥控制(C2) 数据链和探测与避让(DAA),目的是对涉及的通信系统、导航系统、 监视系统、指挥控制数据链、探测与避让等方面建立统一的管理要求, 对涉及的相关系统、运行识别等方面建立统一的技术要求。其中,导 航、C2 数据链和 DAA 的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包含运行中对民用无人驾 驶航空器系统的相关要求。
(七)环保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主要包括噪声和排放,目的是对涉及无人驾驶航空噪声及排放建立统一的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
(八)经营主要包括作业能力和服务质量两个方面,目的是对涉及的市场运 营主体、经营领域、作业能力和服务质量建立统一的管理要求,并针对作业能力、服务质量建立统一的技术要求。

下载地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法规标准体系构建指南V1.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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