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8日《安徽法治报》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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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唤醒刑法“沉睡条款”
拘役罪犯获准回家处理母亲后事
本报记者 徐奥萍
通讯员 赵锐 周震亚 周云
“感谢检察官、警官,让我能回家处理母亲丧葬后事,不留遗憾……”12月7日,肥西县看守所留所服刑人员杨某年由保证人接出看守所,将其母亲丧葬后事处理完毕后当日下午回所,了结心愿的杨某年道出了心声。
此前,杨某年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肥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自11月26日起在肥西县看守所留所服刑。12月5日,杨某年家属探望时告知其母亲近日离世,悲恸欲绝的杨某年当即向看守所申请回家处理丧葬后事。看守所立即将情况通报肥西县检察院驻所检察人员,共同研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也就是通常所称的拘役罪犯的“回家权”。出于拘役罪犯出所后的监管安全等实际问题考虑,监管机关对适用这一法条往往有顾虑,这一法条也因此被称为刑罚执行领域的“沉睡条款”。
肥西县检察院驻所检察人员了解到肥西县看守所至今未办理拘役罪犯“回家”申请的类似审批,遂与看守所会商了解情况,全面了解掌握罪犯表现;对罪犯申请“回家”真实性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该罪犯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所规,无不良表现,申请“回家”为母亲处理后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保障。
为慎重起见,该院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条款,查询重庆、江苏等地检察机关开展监督推动拘役罪犯“回家权”落实的经验做法。12月6日,就拘役罪犯“回家权”落实问题向肥西县看守所制发检察建议。肥西县看守所及时对检察建议予以采纳,依法批准对罪犯杨某年的“回家”申请。
次日凌晨,杨某年由保证人接出看守所,将其母亲丧葬后事处理完毕后当日下午回所,其间未发生监管事故。随后,驻所检察人员与杨某年谈话,充分了解目前的心理状态、思想动态。杨某年对保障其“回家权”非常感动,表示一定好好改造。
“我们将通过办理该起合肥市首例保障拘役罪犯‘回家权’法律监督案,积极推动相关机制建立、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肥西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周伟表示,该院将以此案监督为契机,与看守所深入探讨保障拘役罪犯“回家权”,积极“唤醒”这项长期“沉睡”的法条,拟联合公安机关会签本地区拘役罪犯服刑期间“回家”管理办法,从机制层面规范保障拘役罪犯“回家权”的落地落实,有效解决拘役罪犯“回家”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