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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理念
随着人工智能在产业与服务业的深入应用,人们对人工智能风险的认知也在加深。人工智能既有助力经济提速、社会进步的积极一面,又有冲击传统文明与价值观的潜在风险。
坚持发展中国家参与其中
西方发达国家在人工智能的研发与制度化建设上起步较早。欧盟基于人工智能的伦理风险制定应用规范与法律,走出了一条以法案法规为强制约束力的欧盟路线。2019年,欧盟委员会出台《人工智能伦理准则》,强调人工智能发展的人伦原则与价值观;2021年,欧盟首次提出人工智能监管框架,建议根据人工智能对用户的风险决定监管力度的强弱;2024年,《人工智能法案》正式通过, 旨在建立以人为本、值得信赖的人工智能。美国同样重视人工智能的创新发展,主要依托行政命令塑造行业规范。早在2016年奥巴马政府时期,美国发布报告《为人工智能的未来做好准备》,阐释了人工智能治理与安全性、公平性等问题;同年,推出《国家人工智能研究与发展战略计划》,确定联邦资助人工智能研究的重点领域。此后,美国定期更新人工智能研发计划。2024年10月,拜登总统签署《关于安全、可靠、可信地开发和使用人工智能的行政命令》,确保美国在把握人工智能前景与风险管控方面居于领先地位。
坚持联合国的核心地位
近年来,关于人工智能治理模式的探索逐步列入国际事务的议程。从科学共识到市场应用,从自愿框架到强制约束,从国家政策到全球规范,世界主要国家在人工智能全球治理方面各显其能。由于不同国家在人工智能发展阶段与技术应用等诸多层面存在国情差异,围绕风险评估、标准制定、联合研发与协同治理等方面的对策与方案也各不相同,很难找到“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既有模式。人工智能的未来趋势关乎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与人类福祉,因此,人工智能治理应当遵循在联合国的主导下构建具有普遍意义与适用性的全球治理框架。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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