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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数据条例
(2025年1月22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数据权益
第三章 数据资源
第四章 数据流通
第五章 数据产业
第六章 数据应用
第七章 数据安全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九条 对在数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以及有关企业应当配合开展数据资源情况调查工作。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按照国家规定,探索制定可以自由流动的一般数据清单、数据跨境传输合规指引等,促进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大对数据产业相关企业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采取风险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方式投向数据产业。鼓励符合条件的数据产业相关企业依法进入资本市场融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数字化履职能力,发挥数据在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中的支撑作用。
支持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专业服务机构依法开展数据安全相关服务。支持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等在数据安全风险评估、防范、处置等方面开展协作。
第七十四条 本省建立健全数据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通过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途径有效化解数据处理、流通交易活动中的争议纠纷。
第七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数据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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