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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最早专门对网络信息审查立法的国家之一
韩国网络普及率较高,是最早一批出台专门的网络审查法规和建立互联网审查专门机构的国家。在法律层面,韩国出台了《电信事业法》,规定信息通信部可以根据需要,命令信息提供一方限制或者删除某些网络信息。韩国还针对网络信息出台了《互联网内容过滤法令》《不健康网站鉴定标准》《信息通信基本保护法》和《促进利用信息和通讯网络法》,规定相关部门对“引起国家主权丧失”或“有害信息”等内容进行审查鉴定,确定了其在网络管理领域进行内容过滤的合法性。在审查机构层面,韩国根据《电信事业法》设立了互联网审查部门信息通信伦理委员会(后被放送通信审议委员会取代),以及广播监管委员会、互联网安全委员会、媒体分级委员会,后三个机构同时负责对互联网信息的审查监管。
德国:欧洲第一个对网络危害性言论进行专门立法规制的国家
在立法层面,德国逐步完善了互联网管理体系,除将网络谣言纳入刑法范畴外,还是欧洲第一个对网络危害性言论进行专门立法规制的国家。1997年德国出台《多元媒体法》,专门设立了特定网络警察,以监控危害性内容的传播,规定禁止制作或者传播有害儿童的网络信息,提供网络服务的经营者对于传播违法信息、违法言论应负法律责任。德国在保护言论自由的基础上,强调“所有的权利要受到包括尊重未成年人保护和对公民个人权利在内的一般法律的限制”。此外,德国还出台了《电信服务数据保护法》《信息自由法》,并对《刑法典》《传播危害青少年文字法》和《著作权法》等一般法律作出相应的补充修改。
英国:强调行业自律
英国在网络监管方面较为保守,主要依靠现有法律如刑法、公共秩序法等对网络文化进行管理,对于网络信息监管更强调行业自律。1996年,英国成立了半官方自发性组织互联网监视基金会,并出台相应的行业规范《3R互联网安全规则》,3R分别代表分级、举报、担责。互联网监视基金会以网络服务商和网络用户的自律为基础,同其他行业、执法机构、公众合作来减少违法内容的传播。
美国:多种机制并举
受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影响,美国很难直接通过行政手段直接干扰网络,但美国有成熟的行业协会机制、社会引导机制、技术手段控制来实质上达成信息审查效果。
借鉴意义
加强网络社交平台监管。要科学明确互联网平台在经营者身份核查、产品服务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治理责任,进一步对数据、并购、算法等重点领域加强专项监管。要坚持依法依规对互联网平台监管问责,一方面推进监管机构的法定化,为网络平台的运行提供法治轨道上的可预期性,另一方面形成行之有效的问责体系,强化相关部门的监督执法职责,确保监管者的忠实尽责和执法监管的可问责性。积极创新针对性较强、效率更高的监管技术手段,进一步降低监管成本。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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