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运营主体须是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自动驾驶应用示范运营活动的企业法人。采取联合体方式申报的,牵头单位须具备前述条件。
(2)在国内外测试时间不少于24个月且测试里程不少于100万公里;在广州市已划定的测试区内三级测试路段合计完成自动驾驶里程不少于10万公里测试,且未发生主动责任交通事故及失控状态。具备整车生产制造资质和研发能力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3)运营主体应当同时符合拟开展示范运营行业的行业准入要求,取得相关行业经营许可或已经在广州具有相关行业经验。申请开展道路运输(公共交通)示范运营的,需获得市或区交通运输部门批准。申请其他示范运营的,由市专项工作组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审核。
(4)按要求缴纳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应用示范运营保障基金,遵守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行业协会有关从业规定。
(5)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6)配备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安全保障团队,具备应急处理能力;配备网络和数据安全专家团队,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通过相应技术措施建立全面立体的安全防护体系。
(7)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预案,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事故处理培训,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