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建专业 | 影视投资陷阱——理性思考、充分调研、谨慎投资,别成为韭菜

学术   2024-09-26 18:01   广东  

文 | 丁涛 

2022年,兰州市公安局侦破以李某某为首的影视投资诈骗案件。该犯罪团伙精心设计编排话术,包装使用“讲师”“助理”等身份,利用QQ、微信等社交软件,采用荐股形式吸引投资人投资股票,后夸大电影制作成本及票房预期收益,引导投资人购买电影“收益份额”实施诈骗,仅将其中少部分诈骗金额用于支付给电影出品方购买份额,剩余款项则用于实施诈骗运营及个人挥霍。2024年年初,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兰州市公安局近日再次面向社会征集该团伙违法犯罪线索,希望有上述被骗经历者于2024年2月29日前准备好相关材料与兰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联系。


近些年影视投资诈骗相关案例开始日益增多,多地警方都曾发布公告称,影视投资具有较强专业性,不法分子假借电影投资的风口,借助空壳影视公司或是在没有实际取得影视项目投资收益情况下,抓住缺乏影视投资经验的投资者的短期获利心理,夸大或者虚假宣传,以热门影视项目版权份额售卖为引子,利用普通投资者对影视行业缺乏认知的情况下,利用微信、众筹平台或者线下设立临时联络点,公开宣传影视立项等设立保底收益,以低投入高回报为诱饵,吸引群众与其签订投资(合作)合同,骗取或占有不特定群众的投资款,实施非法集资或诈骗犯罪活动。


随着我国影视行业发展,顶流明星、IP、影视众筹等名词逐渐走入公众视野,影视投资的高额红利也吸引着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想要分一杯羹。但是一般的普通投资者往往对影视领域投资的复杂性与风险性认识不足,这种心理很容易被骗子趁机利用,本文就来解析一下影视投资项目的相关骗局及其法律问题。


一、影视投资的基本模式及商业逻辑


首先需要明确一点,除了严厉打击犯罪之外,同时也不能忽视另一条腿,就是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提示的作用,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途径和方式,让投资者掌握相关影视市场投资知识,提高风险意识,增强防范风险和承受风险的能力也是十分重要的。保护投资者利益,一方面要靠规范运作,防止市场过度投机,避免市场大起大落,减少投资者不应有的损失。另一方面则有赖于加强教育,提高投资者自身防范风险和抗风险的能力,这也是本文的撰写目的,希望更多想进入影视投资圈的普通投资者看到并有所启发。


影视投资的回报周期相对较长,一部影视剧的制作往往需要很长的时间,包括剧本孵化、剧组拍摄、后期制作、宣传发行、档期排期等等,这其中每个环节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但是其回报往往需要在影片上映后通过票房、点击量、发行收入、衍生品销售、广告收入等多个环节实现,而且影视作品市场表现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观众的喜好,受到多种因素(如剧情、演员、宣传、社会主流价值观等)的影响,这个经常比较玄学,很难有固定化的公式测算,因此,投资者如果想清楚进入影视投资领域就需要面对较高的不确定性和较大的市场风险,不要片面迷信所谓的“保本保收益”。


影视投资人需要充分了解影视剧投资存在多种具体的风险,比如孵化剧本、拍摄、宣发、政策风向等各个环节阶段的风险,除此之外影视项目的运营还涉及到营销、发行、宣传等多个具体操作流程,其中每个环节都可能面临风险,因此投资者需要对影视剧的运营环节进行全面的风险认知,当前影视剧市场竞争激烈,需要充分面对投资项目的市场价值可能面临的波动和不确定性,做好较高的心理预期,同时对项目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和尽职调查。


普通人参与影视投资一般也是两种方式,最常见的就是直接对影视项目进行投资的模式则是指基金作为影视项目的投资方,直接将资金投入影视项目,待影视项目发行后,按照影视投资合同的约定分配影视项目的收益。第二种就是对影视公司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模式,这种属于股权投资,其模式与一般的股权投资基本相同,通过收购非上市影视公司股权,依赖于影视公司运作影视项目,最终通过公司上市或并购的方式退出取得收益,获得投资回报。该种投资模式所需投资金额较大,投资和回报周期较长,对专业及行业的经验要求更高。


二、影视投资诈骗常见骗局


通过各类相关影视诈骗案件的判决检索,我们基本可以看出影视投资骗局主要是以下几种模式:


1.虚构事实模式——虚构影视项目‍

这种方式最为常见,也相对低级,投资人如果进行相关检索和背景调查,比较容易识别,但是有时候投资人被蒙骗利欲熏心,往往放松了警惕,沦为了骗子案板上的鱼肉。


2.虚构事实模式——冒充知名影视项目‍

无论是《流浪地球》还是《无名》,都曾经发布过公告让投资人识别风险,他们都公开声明并未有份额收益权向普通投资人出售。这暴露了一种相对高阶的诈骗方式,对于这种假借知名影视作品诈骗的模式,投资人同样需要进行相关检索,必要时候查询影视备案信息后需要实地走访以及向相关出品方主控方联系沟通,通过多种方式交叉求证,尤其一定要注意合同主体是否与备案的出品人以及联合投资方一致,还有账户信息是否一致。


3.隐瞒真相模式——影视项目确实真实存在,但是其中环节存在隐瞒真相的问题

这种骗局属于又更高阶的情况了,隐蔽性高,因为部分资料真实,只是部分资料是虚假或者隐瞒了部分真相,这些骗子往往与一些影视公司勾结,表面上来看该有的影视拍摄全流程做的很到位——从备案立项拍摄许可甚至到最后宣传发行确实真实存在。但是我们往往忽略的一点就是实际上这些所谓的项目收益的出让方可能并未实际取得相关电影项目的收益权份额(可能只是意向协议或者该收益权早已转给其他第三方)或者仅仅取得极少份额收益权但却高额溢价出售分销,或是向出品方购买份额后在双方明确约定不得擅自转让所持份额或用于融资的情况下,将其所持份额擅自高溢价转让。这几种模式下骗子与出品方真正可能存在关联,使外部投资者难辨真假,非常容易上当受骗。这类骗局对于投资人来说确实非常难以识别,但是对于我们大多数普通投资人来说一定要绷紧一根弦,因为大多数情况下有知名明星主演、知名导演执导、知名影视制作公司出品的影视作品通常情况下很难有份额落入普通人投资市场(正如《流浪地球》《无名》的公告所述),按照影视行业惯例此类大体量大制作的影视作品都在专业影视投资圈内募资,尤其部分大制作的作品筛选投资人的时候还需要投资人进行相应的资源匹配和业绩匹配,根本不是普通人可以接触到的,因此务必要保持警惕和怀疑,除此之外依然需要实地走访以及找渠道向相关出品方主控方联系沟通,通过多种方式交叉求证。


这里律师提醒大家,专业的大额的影视投资人在业内投资认购份额,一般都会聘请律师、会计师以及评估机构等进行风控,会确认是否出品方真实授权,同时还需要对影视作品各个环节进行尽职调查,审核相关备案、IP授权、审核各类演职人员合同等等,会看到合同原件或者原授权书,除此之外影视投资圈大多数是一个非常熟悉的圈子,大家普遍知根知底,因此很难实施诈骗。但是普通投资者就不一样了,因为信息严重不对称,普通投资人大多数情况下都很难与影视的直接出品方搭上线,基本上只能面对二、三级市场的代理商,这其中存在着极大的信息差,因此基本只能基于熟人信任、介绍人推荐,人性是最经不起考验的,这就是影视投资诈骗犯罪产生的温床。


三、影视投资诈骗可能涉嫌的犯罪


影视投资诈骗可能涉嫌的犯罪主要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作为涉众型经济犯罪,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有许多相似之处。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有无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集资款的行为是两罪的主要不同之处,其中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两罪的关键。根据《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至于影视投资涉嫌犯罪究竟构成何种罪名需要根据上述法条进行解析,具体情况还需具体分析,在此不再赘述。


四、普通投资者的风控建议


作为普通的个人投资者,在涉足影视投资市场时,切记谨慎对待,了解影视行业和影视市场,尽量不要做超出自己认知范围的投资。


1.严格审核影视项目备案情况

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官网等监管部门的信息公开平台上,查询影片的公映许可及许可地区、影片出品方、发行方等公示信息,了解被投资影视作品的真实信息,警惕影视项目存在虚假宣传的嫌疑。


2.充分了解影视公司的业绩和背景

投资前可以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企查查等平台,对影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情况、人员规模、资质、涉诉情况等进行背景调查,并对公司往期作品以及制作能力业绩等进行搜索调查。


3.通过正规渠道参与投资流程

因影视投资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个人投资者很难做到信息对称,所以要尽量避免以微信、互联网或快递等方式进行签约投资,应通过实地走访与考察、官方接洽等方式了解项目全貌,并在投资时注意账户名称,做好款项用途备注。尤其注意转款的账号主体是否与合同签约主体一致,对于没有对公账户、不签署纸质合同的基本可以直接一票否决。


4.明确合同条款,关注项目进程

投资合同是重中之重,一定不能忽视合同条款,在签订合同时,投资者应当着重注意收益分配和亏损承担条款,明晰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比如开机、制作完成、上映或上线时间),审阅违约条款的释义,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全程参与关注项目,如遇到项目方违约,及时通过诉讼等方式合法维权。


结语

笔者作为娱乐法律师,处理过太多影视投资纠纷案件,作为专业的律师也想提醒各位普通投资人,希望投资人可以通过本文真正了解影视行业,在此基础上进入细致深入的研究和分析,谋定而后动,而且就算按照本文提供的一些基础风控方法也仅能识别部分骗局,对于很多套路深或者往往真的与部分影视公司勾结进行诈骗的情形往往确实防不胜防,因此要时刻掂量自己到底有无金刚钻,能不能揽这个瓷器活。


除此之外,不是投资影视亏钱了就一概认为这是诈骗,因为影视投资本就是高风险领域而且很难通过细致的公式算法精确测算预测出票房前景,很多影视剧大火需要天时地利人和以及自身品质过硬等多个因素加持,影视行业本身是一个很小的圈子,大部分热门的影视作品根本不缺专业影视投资人青睐,因此普通人面对一些所谓的影视投资诱惑时候第一时间要保持警惕和怀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不要做超出自己认知范围的事情,多了解行业信息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咨询专业人士意见。


影视的投资诈骗大部分还是换汤不换药的,本质上都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或传销,底层的项目本身还需要仔细甄别其商业模式和商业逻辑,了解相关资质,仔细审阅有关合同,投资有风险,高风险高回报,不要迷信所谓的保本保收益说法,就算是借钱还要掂量一下对方的偿还能力呢,更何况这是投资。



作者简介

丁涛律师,卓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卓建文娱体育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深圳律协体育与户外运动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北京文化娱乐法学会中韩文化与法律交流中心委员,北京文化娱乐法学会体育产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电子竞技行业协会法务委员会主任,本科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于英国纽卡斯尔大学,长期深耕资本市场与娱乐文化体育产业法律服务,私募基金、公司股权投融资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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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丁涛
审核、校对 |  丁涛 卓建传媒社
编辑 | 卓小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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