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旗各药品零售经营者:
为进一步强化全旗药品市场价格监管,维护全旗药品零售经营者药品价格秩序稳定,提升药品零售企业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药品零售经营者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规范经营行为,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使用自主定价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开展公平有序市场竞争,自觉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
二、各药品零售经营者应落实好明码标价相关规定,标示药品的品名、规格、产地、价格和计价单位等。切实做到价签齐全、标价内容真实完整、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药品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各药品零售经营者不得哄抬价格。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得无正当理由,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药品;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四、各药品零售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开展药品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折价、减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不得实施虚假优惠折扣或者价格比较、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违法行为。
五、各药品零售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执业药师必须在职在岗履职尽责,指导群众合理用药,严禁误导购药者过度购药。处方药必须凭处方销售。药店从业人员要耐心解答疑问,杜绝冷漠推诿,误导敷衍,面对顾客的质疑和不满,应保持冷静和理智,合理正确解释沟通,妥善解决问题。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八、全旗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和巡查工作,严肃查处借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价格欺诈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发现涉嫌价格违法行为,敬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通过“12345”“12315”等热线进行投诉举报,我们将及时跟进核查。
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各药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提升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
鄂托克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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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编辑:罗志军
责任编辑:罗腾亚
本期编辑:王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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