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两兄弟“相残”互诉,最终……

民生   2024-11-23 20:03   云南  




俗话说“兄弟同心,其利断金”。

然而,当利益与情感发生冲突时,

亲情往往会变得脆弱。

本是一母同胞的袁氏兄弟,

因鸡毛蒜皮的小事而生隙,

最终对簿公堂……

袁某甲与袁某乙是同胞兄弟。2024年6月,袁某甲用塑料管抽水至水窖,途经一块土地。袁某乙认为土地是自己所有,便阻止袁某甲抽水。袁某甲没有搭理,袁某乙遂用锄头将水管挖断。矛盾升级,双方随之相互撕打,均不同程度受伤。后二人均被处以罚款、行政拘留。9月,袁某乙要求袁某甲赔偿其受伤损失,但未果。袁某乙遂诉至宣威市人民法院。


受案后,法院依法向袁某甲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袁某甲随即提起反诉,同样要求袁某乙赔偿其受伤的损失。


两案处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先行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积怨过深、争议较大,调解未能成功。


经审理,本院认为,双方既是亲兄弟又是邻居,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矛盾发生时,双方未能理性处理纠纷,均存在过错。根据双方在纠纷中的过错程度,依法判决由双方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由袁某甲赔偿袁某乙3100元,由袁某乙赔偿袁某甲2700元。宣判后,双方服判息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上下牙也有打架的时候”,兄弟之间产生矛盾应当理性解决,切莫激愤出手一时得意,事后追悔莫及。法官也再次提醒广大群众,遇事切莫冲动,莫让怒气冲昏了头脑,拳头触碰他人鼻尖,问题不会迎刃而解,反而会因此受到行政处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还需承担刑事责任,两败俱伤,得不偿失。总而言之,不要打架,打架无赢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来源:宣威法院(ID:xwfa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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