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一蟊贼:“偷”就是我的工作

民生   2024-11-20 20:14   云南  




【编者按】

盗窃,不仅触碰了道德底线,更触犯了法律的红线。人民群众对盗窃行为的愤怒,更体现了大家对安居乐业的渴望。小案子连着大民生,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聚力小案,守护平安。以任何借口和理由,逾越法律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宣威市人民法院将近期审理的多起盗窃案整理归纳,以案释法,为盗窃者人敲响警钟,并提醒广大市民关注自身财产安全,谨防财物损失。敬请关注【天下无贼】盗窃案件专栏。

宣威市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郑某某盗窃罪一案,郑某某有劳动能力,无疾病,所居住的社区曾让被告人打扫卫生赚取生活费,但被告人因嫌累而拒绝工作,一旦“缺衣少食”就采用偷的方式获取,把“偷”变成了自己的工作。

被告人郑某某于2023年5月至2024年1月期间,多次盗窃他人财物。2023年5月下旬的一天凌晨3时许,郑某某到宣威某汽修店内的厨房,盗走一块火腿、六公斤大米及一瓶菜籽油,经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值137元;2023年10月的一天凌晨3时许,郑某某又到宣威市某烧砖厂的厨房内,盗走二块火腿、三根精肉肠、一桶菜籽油及十五公斤大米,经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值318元;2024年1月中旬的一天凌晨2时许,郑某某再次到宣威市某家居城的厨房内,盗走一块火腿、一块腊肉及六公斤大米,经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值115元。


以上三起盗窃均是因门上遗留钥匙,被告人便直接开门入室行窃。方式简单粗暴,盗窃理由也是“理所当然”,被告人认为自己无人赡养,只能偷吃的活下来,不偷就饿死了。

经审理,宣威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郑某某盗窃所得,发还三名被害人。


法律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古语云“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可以看出孝顺父母是我们的传统美德,孝顺父母是有缘由的,是因为在我们小的时候父母养我们,给我们关心与照顾,让我们长大成人,所以当父母一天天变老时我们应该赡养照顾他们。

来源:宣威法院(ID:xwfa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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