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侧滑发生事故,该谁担责?大兴法院判了 ——
文摘
2024-11-23 18:45
北京
对于在一般城市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就事发经过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陈述、车辆位置及碰撞痕迹、第三方证言,乃至摄像头所拍摄影像进行还原,但如果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尤其是单方事故,一般仅有单方陈述,摄像头又难以对高速公路各路段实现全覆盖,事故成因相对难以查明。因此,车辆驾驶人是否能够按照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立即停车,保护现场,至关重要。2023年,齐某将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发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其于2023年5月25日,在大兴区京台高速某路段驾驶小型轿车行驶时,因路面积水导致车辆侧滑与护栏发生刮撞,造成车辆和护栏损坏,事故发生路段系首发公司养护路段,首发公司作为有偿公共服务产品提供者负有保证高速公路安全、通畅的义务,但其没有及时清理路面积水,影响车辆安全通行,导致此次交通事故发生,故请求判令首发公司修车费、拖车费、误工费合计近6万元。庭审中,首发公司辩称,齐某在高速公路上驾驶车辆应谨慎驾驶,对自己车的损坏应承担相应责任,齐某车辆到底是什么原因发生的事故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本案中,齐某陈述其在事故发生后即驾车驶离现场,其在未保存任何事故现场证据的情况下即驾车驶离现场与常理不符,且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因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出具事故证明,即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道路积水是导致齐某所称事故的唯一、直接原因。再结合首发公司提交了事发前后的巡视记录,可以证明首发公司并未疏于道路管理维护。故判决驳回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齐某不服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经审查,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大兴杂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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