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罚款15万!一公司在同心县御海澜庭项目部分设计中,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问题!

民生   2024-12-30 08:01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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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心县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中联合创设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24818C

法定代表人:周*江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吉林大路535号 

当事人:周*江,男,出生年月:19841113日,系中联合创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当事人:王*,男,出生年月:1981114日,系中联合创设计有限公司建筑专业项目负责人。 

本机关于20241121日对你公司涉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一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公司在同心县御海澜庭项目7#10#住宅楼、S-5#商业楼设计中,存在以下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5条问题:

1.建筑专业设计

110#楼建施34墙身大样一窗台排水坡度值为1%,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55030-2022)第4.5.3条第4款“窗台处排水坡度不应小于5%”的规定。

210#楼下地下室楼梯间-1.197标高处休息平台净宽

值为1.21m,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第5.3.5条“当中间有实体墙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净宽不应小于1.30m”的规定。

37#楼负一层工具间门0921、楼梯间防火门FHM1121土建洞口高度2.13米,门安装后净高1.95米,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1.5条“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净高度均不应小于2.1m”的规定。

2.结构专业设计

1S-5#商业7-12轴大堂结构计算书和总说明中要求框架抗震等级为一级,柱配筋图中KZ10箍筋直径Φ8,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55008-2021)第4.4.9-2“箍筋最小值10㎜”的规定。

3.电气专业设计

17#住宅楼夹层照明灯具安装高度距地不高于2.5米,其配电回路开关未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第4.5.4条“当正常照明灯具安装高度在2.5m及以下,且灯具采交流低压供电时,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附加防护”的规定。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之规定以上事实有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现场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你单位态度端正,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20241216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综执告字[2024]01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同综执听告字[2024]013号),同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又没有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和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24194,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中联合创设计有限公司对同心县御海澜庭项目设计过程中存在的7#10#住宅楼、S-5商业楼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违法行为进行改正,罚款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

2对中联合创设计有限公司直接负责人周文江罚款玖仟元整(单位罚款数额6%的罚款,即150000×6%=9000元);

3对中联合创设计有限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王涵罚款玖仟元整(单位罚款数额6%的罚款,即150000×6%=9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心县综合执法

20241224

来源:同心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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