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法】同心:离婚后女方不让前夫探视孩子,男方无奈起诉至法院

民生   2024-12-26 08:02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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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同心:离婚后女方不让前夫探视孩子,男方无奈起诉至法院

探视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享有的探望子女的权利,不仅涉及父亲、母亲、子女的权利义务,而且是部分离婚案件的矛盾焦点。近期,同心县人民法院温情执结了一起探视权纠纷案件,既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情感利益,又保障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2023年5月17日,文先生与周女士经同心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约定儿子由母亲周女士抚养,文先生享有探视儿子的权利。自双方离婚后,文先生多次与周女士沟通,但却终究没能见到儿子,思子心切的文先生就探视权向同心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联系双方当事人,但文先生与周女士却各有各的说法。

“是孩子自己不愿意跟父亲见面,他动不动就发脾气,吓到孩子怎么办?给孩子造成心理创伤怎么办?而且文先生都没有按照调解书约定给付孩子抚养费……”周女士说道。

“孩子不愿意见我,难道不是因为你给孩子思想上施压吗?我看看自己的孩子有什么不对?关于你说的抚养费问题,调解书约定的是半年一给,我上半年已经给过了,下半年还没有到时间……”文先生辩解道。

双方各执一词,案件一时陷入僵局。执行法官考虑到探视权执行的特殊性,孩子不是冰冷的执行标的或对象,因此更应该关注孩子的个人成长。这起探望权案件首要考虑的就是孩子内心的真实意愿。

执行法官多次与周女士沟通,从情理上劝导其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首先要尽好母亲的责任,双方的矛盾交给法院来解决。同时从法理上进行引导,情法结合,循序渐进,周女士僵硬的态度逐渐缓和。

见时机成熟,周女士将自己的孩子小强带到了约定地点,得知马上要见到父亲,小强表现得很沉默,不肯回答法官和周女士的问题。执行法官将同事的孩子带到跟前,希望他能让小强放松下来。果不其然,两个年龄相仿的小朋友逐渐熟悉起来,小强卸下了防备,开始慢慢讲述原因。小强对探视的恐惧源自曾经不愉快的家庭经历,他担心父母见面后吵架,而文先生经常乱发脾气使得小强非常害怕文先生。

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文先生后悔自己之前的粗暴言行,在向周女士做了承诺后,终于,文先生如愿完成了探视,并且拉近了与孩子间的距离,案件顺利执结。

探望权案件的执行,“执”的是法,“行”的是情,情法结合方能行。执行一个案件,挽救一份亲情,滋养两个家庭,这也是对法院执行工作最大的肯定。


来源:同心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作者:马恒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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