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财产保全,许多到法院打官司的当事人往往心存顾虑,不善于通过财产保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镇康县人民法院凤尾中心法庭通过诉讼保全的方式,顺利审结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
2022年8月5日被告潘某某到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某项目部从事隧道支护工作,原、被告双方于2022年8月19日签订《云南省农民工劳动合同》。2022年9月7日被告在从事支护工作时不慎被落石砸伤,2023年2月20日临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被告此次受伤属于工伤。2023年9月8日临沧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书》,鉴定结论为被告此次受伤为伤残八级。2024年5月15日镇康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认定原告承担被告受伤的工伤保险责任,原告向被告赔付相关的工伤费用。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遂诉至镇康法院,提出确认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无需向被告赔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损失324716.59元的诉讼请求。
休庭调解过程中,被告称从事发至今二年有余,现在自己生活困难,不论是工伤认定决定书,还是仲裁裁决书,均确认原告应向其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现原告将自己告上法庭就是在无故拖延赔付时间。随即被告遂向法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同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原告则坚持自己的诉求。承办法官经审查后依法作出保全裁定并移交法院执行局执行,执行局立即对原告的财产进行查控,经查,原告名下有银行账户,随即对其名下银行账户在申请保全金额内进行财产保全。
原告账户被冻结后,便很快与承办法官取得联系,表示账户被冻结给其业务往来造成不便,希望可以把其账户解冻。经承办法官不断在双方之间沟通、调解,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原告一次性向被告赔付了伤残补助金等各项损失324716.59元,同时撤回起诉。
该起案件的顺利审结,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充分彰显了诉讼财产保全是将“法律白条”兑换成“真金白银”的一把利器,体现了人民法院的效率与公正,同时也节约了诉讼资源,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