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秘包裹?速来围观!

民生   2024-10-26 08:35   云南  

书记员:“陈法官,你看,原告段某寄来了一个包裹,样子奇奇怪怪的,案件不是完结了吗?怎么还会有材料呀?”

陈法官:“寄来了就打开看看吧

书记员:“哎呀!是一面锦旗!”

一面写着“尽职尽责,为民解忧”的红色锦旗,就这样以拆包裹的方式,从几百公里外的地方交到了陈法官手中。

日前,镇康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2023年11月,祁某与沈某、李某等人共同吃饭饮酒,饭局结束后,同饮者将祁某送回酒店休息,其中,同饮者李某与其同住。次日凌晨,李某发现祁某已无生命特征,沈某遂报警。后四名同饮者与死者家属段某达成协议,补偿经济损失15万元。可在达成协议后,四名同饮者却未按协议履行支付义务,段某遂到镇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四名同饮者履行协议内容。














庭前,陈法官结合纠纷实际和原告诉求,积极联系身处外地的被告,怎料,有的被告联系不上,有的被告接到电话后不理不睬。该案的书记员对陈法官说:“这些被告一点都不配合,调解的希望很渺茫吧。”陈法官说:“现在对于死者家属来说,丈夫已经不在了,孩子又小,能尽快拿到经济补偿也是一种慰藉,如果被告不积极支付,即使判决了也不能解决原告眼前的困境。”面对被告的故意逃避和不理睬,陈法官并没有放弃,对于接电话的被告,从情理和法理两方面做调解工作;对于联系不上的被告,通过联系当地的村委会找到被告的家属来服被告接受沟通。经多次沟通联系、释法析理,最终,四名被告同意到镇康法院与原告处理该起纠纷。

调解过程中,陈法官采用“面对面+背对背”的调解方式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释放情绪。最终,经陈法官3个小时地耐心调解和释法明理后,双方当事人就补偿数额和方式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方当场向原告转账支付了3万元补偿款,剩余款项约定在一个月内支付完毕。至此,一起因共同饮酒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原告:“陈法官,真的非常感谢你,我丈夫突然过世,孩子又小,要不是你不辞辛苦,我真的不知道要怎么度过这个难关

陈法官:“不辛苦,这本来就是我应该做的,能帮到你们,我也很高兴

法官提醒:


朋友间聚会饮酒属善意的正常社会交往,但要注意文明饮酒,适量饮酒,不劝酒、不灌酒。每名饮酒人都要当好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履行好对同饮者的安全注意义务,劝告同饮者少饮酒并且阻止饮酒已过量的饮酒人继续饮酒,以及对醉酒者的合理注意和照顾义务等。如果同饮者未尽到应尽的安全注意义务,且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的,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作者:李小霜

初审:蒋正昌
终审:李   刚
编辑:阮赫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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