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最新公示!新建取水泵站及输水管线!

民生   2024-11-11 21:59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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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州市第二水厂备用取水口上移工程受高州市鉴龙水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宁夏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正在对本次建设规划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开展相关工作。现进行信息公告,征求公众对本工程建设社会稳定风险的意见和建议。

  一、本项目建设规划概况

  将第二水厂备用水源泵站取水口在鉴江上排后村附近(秧地坡拦河坝上游1700m左岸)上移至曹江镇下车村附近曹江的左岸(曹江河口上游约120m),新建曹江取水泵站及输水管线4.942km,将水引流至原第二水厂备用水源泵站取水口附近的出水池,连通原第二水厂取水管出水池。本次在曹江新建取水泵站,设计流量为10万m3/d,泵站电动机容量2×280kW,装机容量为560kW(1备1用);DN1200输水管线长4.942km。

  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备用水源取水口上移后,本项目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即保护区水域长度为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的河道水域。陆域沿岸长度不小于相应的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一般不小于50m,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对于有防洪堤坝的,可以防洪堤坝为边界;并要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物进入保护区内。二级保护区范围:水域范围二级保护区长度从一级保护区的上游边界向上游(包括汇入的上游支流)延伸不小于2000m,下游侧的外边界距一级保护区边界不小于200m;陆域范围二级保护区陆域沿岸长度不小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二级保护区陆域沿岸纵深范围一般不小于1000m,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进行确定。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设置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罐、仓库、堆栈和废弃物回收场、加工场;

  (三)排放、倾倒、堆放、处置剧毒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油类、酸碱类物质、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及其他废弃物;

  (四)从事船舶制造、修理、拆解作业;

  (五)利用码头等设施或者船舶装卸油类、垃圾、粪便、煤、有毒有害物品;

  (六)利用船舶运输剧毒物品、危险废物以及国家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七)运输剧毒物品的车辆通行;

  (八)其他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除前款规定外,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还不得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木排、竹排,不得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放养畜禽活动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要对本项目建设涉及周边地区群众及社会团体对本项目建设的态度或意见,及可能引起社会风险的敏感目标进行风险因素评估。

  公示范围主要包括项目涉及的工程区范围内的利益相关者。

  从可能引起社会稳定风险的角度考虑,本项目涉及的敏感目标主要是周边建筑物和公共服务设施使用者群体、敏感建筑及用地等。具体包括:征地与动拆迁人群,受施工期噪音、振动等环境影响的人群,公共服务设施使用者人群,这些敏感目标均可能受到项目直接或间接潜在的影响,进而引发社会稳定风险。

  风险因素评估范围:根据项目特点,参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的分类,本报告需要识别和评估的风险因素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的内容:

  1.政策规划和审批程序方面;

  2.征地拆迁及补偿方面;

  3.技术经济方面;

  4.生态环境影响方面;

  5.项目管理方面;

  6.经济社会环境方面;

  7.安全卫生方面。

  本次公众参与重点是征求规划项目实施对群众生产、生活、交通出行、征地拆迁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包括利益相关者诉求、对工程建设的态度、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因素、防范化解社会稳定风险的措施和应急预案等,以及对高州市第二水厂备用取水口上移工程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三、联系方式

  1.建设单位:高州市鉴龙水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高州市文明路41号

  联 系 人:钟工

  联系电话:0668-6677619

  2.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编制单位:宁夏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胜利629号

  联 系 人:谢工

  Email:gdgz6633@126.com

  联系电话:13809780116

  四、公众意见反馈方式

  即日起,公众可向建设单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编制单位发送电子邮件、信函、电话等方式发表关于该建设规划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非社会稳定风险方面的相关内容不在本次公众参与征求范围内)。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编制单位将在风险评估报告中真实反映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向政府主管部门反馈。

  五、公示期限

  自本公示登出后1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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