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提醒| 一盔一带,安全常在

文摘   2024-11-26 17:07   陕西  


一盔一带安全常在

“一盔一带”交通安全知识宣传


一、自觉佩戴安全头盔

骑电动自行车外出时,要做到“戴头盔、靠右行、载一人、不闯灯”。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驾驶员和乘坐人员一定要自觉戴好安全头盔,系好固定卡扣。

二、规范使用安全带

长驾驶汽车时系好安全带,12岁以下的婴幼儿乘车时,一定要坐在车辆后排并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三、倡导文明礼让

不管是步行、骑行或者驾驶机动车,我们都应该各行其道,这样才能保障道路通畅,避免不必要的交通事故发生。横穿马路时,请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

四、遵守交通法规

自觉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知法守法,遵守交通规则,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避免交通意外伤害。

 五、杜绝危险出行

杜绝危险驾驶,严禁酒后、逆向行驶、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小朋友不在马路上追逐打闹,也不要在车辆周围逗留哦!家长们在开车时也要看一下四周,确保没有人员再驾驶。

一盔一带,安全常在!为了您和家人的安全幸福,请交通参与者,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正确佩戴好安全头盔、规范使用安全带。




什么是“一盔一带”?


“一盔”就是安全头盔

事故发生时,在速度加惯性地冲击下,头一旦与坚硬的路面或电线杆、行道树碰撞,容易出现颅骨骨折、颅内出血等,危及生命。而戴头盔,是最简单而又最有效的保命措施。在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时,要正确佩戴头盔。

“一带”就是安全带

“安全带是生命带”,主要起固定作用,能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保护驾乘人员身体少受伤害。日常驾驶中,要正确系好安全带。

正确佩戴头盔的方法


1.在佩戴头盔前要量好头围或者试戴头盔,确定头盔的尺寸,并在佩戴时将头盔后部的调解器开至最大。

2.调试好头盔后,打开头盔上的束带,水平放置于头上,不可前仰或后翘。

3.将调节器旋紧,上下左右摇摆头部,直到头盔不晃动并感觉舒适。

4.调节头盔两侧组带黑色分叉扣的度,使耳朵的位置位于中间。

5.将下巴插口的位置,调整好长度并扣紧,在下颚处留出一指的空隙即可。


正确使用安全带的方法


1.要经常检查安全带的状态,如有损坏应立即更换。

2.要正确使用,三点式腰部安全带应尽可能系在髋部,不要系在腰部,肩部安全带要放在胳膊下面,应斜跨胸前。

3.使用安全带时不要让其压在坚硬易碎的物体上,如口袋内的手机、眼镜、钢笔等。

4.不要让座椅背过于倾斜,否则会导致安全带不能正常伸长或收缩,影响使用效果。安全带的扣带一定要扣好,防止受外力时脱落而不能起到保护作用。





一盔一带,安全常在!戴好安全头盔、系牢安全带,虽然只是一个小小的动作,却能在关键时刻拯救生命。请您和家人一定要正确佩戴安全头盔。文明从我做起,让我们大家携起手来,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养成良好的出行习惯,共同营造文明、和谐、畅通、安全的交通环境!

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开展以来,汉中市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按照中央和我省、我市相关部署要求,坚决落实整治责任,紧盯生产销售环节,严查制假售假,依法打击非法改装,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查处了一批违法改装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电池、头盔等案件,涉及外地生产企业的已及时移送属地办理。现就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PART.01
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电动车行销售鞍座长度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洋县某电动车行销售的型号为TDT1347Z的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项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质量标准要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电动自行车1辆、罚款2300元的行政处罚。


PART.02
南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南郑区汉山街道办事处某电动车店销售整车质量等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郑区某电动自行车店销售的型号为TDT2268Z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抽检,经检验其整车质量、电气装置(短路保护)、充电器与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南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00元、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辆、罚款5700元的行政处罚。


PART.03
南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南郑区大河坎镇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护目镜可见光透过率不符合国家标准头盔案
2024年6月,南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郑区大河坎镇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的型号为KC-X02A3的摩托车乘员头盔进行抽检,经检验护目镜可见光透过率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南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不合格头盔10个、罚款1600元的行政处罚。


PART.04
南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陕西某新能源动力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车蓄电池案
2024年7月,南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陕西某新能源动力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销售的电动车蓄电池未标注制造商厂名与厂址、制造日期或批号及标准编号。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南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5525元的行政处罚。


PART.05
城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城固县某电动自行车行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城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城固某电动自行车行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电动自行车行将型号为TDT714-1Z型的电动自行车,额定电压48V私自改为60V并拔掉15码报警音插头。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城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8400元的行政处罚。


PART.06
城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城固县某电动车商行销售吸收碰撞能量性能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头盔案

2024年6月,城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城固县某电动车商行销售的型号规格为HL-801的摩托车乘员头盔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佩戴装置强度性能、吸收碰撞能量性能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城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PART.07
城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城固县某电动车行销售短路保护等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城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城固县某电动车商行销售的型号规格为TDT87Z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检,经检验短路保护、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城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辆、罚款4100元的行政处罚。



PART.08
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勉县某车行销售充电器与蓄电池等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勉县某车行销售的型号规格为TDT2255Z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检,经检验其整车质量、充电器与蓄电池(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勉县市场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3辆、没收违法所得780元、罚款9920元的行政处罚。



PART.09
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勉县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整车质量等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勉县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型号为TDT2244Z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抽检,经检验整车质量、充电器与蓄电池(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99元、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2辆、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PART.10
西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西乡县某服务部销售佩戴装置强度项目不合格头盔案

2024年1月,西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西乡县某服务部销售的型号为WL-319(WL-A2)的摩托车乘员头盔进行了抽检,经检验佩戴装置强度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西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不合格头盔2顶、没收违法所得420元、罚款168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丨汉中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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