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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五部门发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以下简称《名录》),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名录》共计列入470种危险废物,相比2021年版增加了3种。其中,对于医疗废物的范围和豁免有新要求。
本次修订中,新增了农村医疗机构医疗废物豁免的规定。一些农村地区的医疗机构因地处偏远,医疗废物种类相对单一、风险相对较小,做到按时集中收集处理困难很大。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对此类医疗废物作出豁免管理,明确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可按照地方卫生健康部门、生态环境部门适合本地实际确定的方案,进行处理处置。比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自行处理处置,或采取符合当地实际的集中收集转运方式等,助力解决偏远地区医疗废物收集处置的现实难题。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仅节选与医药卫生相关的部分)
注:
1.本附表“危险废物”列中表述的“废XX”或者“废弃的XX”,其中“XX”是指依据我国固体废物鉴别相关标准确定的固体废物。
2.本附表所列危险特性为危险废物的主要危险特性,不排除该危险废物可能具有其他危险特性;“,”分隔的多个危险特性代码,表示该种危险废物具有列在第一位代码所代表的危险特性,且可能具有所列其他代码代表的危险特性;“/”分隔的多个危险特性代码,表示该种危险废物具有所列代码所代表的一种或者多种危险特性。
3.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4.如无特殊说明,本附表危险废物表述中的矿物油,以及其他未指明原料来源的油,指石油炼制产生的矿物油、煤直接液化油,不包括动植物油脂、酯基生物柴油、烃基生物柴油以及采用烯烃聚合、合成气制烃工艺生产的合成油。
5.如无特殊说明,HW02和HW03类危险废物表述中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药物、原料药不包括调节水、电解质、酸碱平衡药以及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类药。
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
(仅节选与医疗废物相关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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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清单各栏目说明:
1.“序号”指列入本目录危险废物的顺序编号;
2.“废物类别/代码”指列入本目录危险废物的类别或者代码;
3.“危险废物”指列入本目录危险废物的名称;
4.“豁免环节”指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的环节;
5.“豁免条件”指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应具备的条件,但仍应符合固体废物管理等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6.“豁免内容”指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的内容;
7.《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有其他豁免管理内容的,按照该目录有关规定执行;
8.本清单引用文件中,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清单。
【监督君有话说】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自1998年首次发布实施以来,历经2008年、2016年和2021年3次修订,已经逐步完善,对构建我国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体系、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支撑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要求的不断增强,为了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应当动态调整”等规定,五部门联合对《名录》进行了修订。这对于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