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四川雅安,一男子明明知道自己患有艾滋病,还瞒着相恋3年的女友和其结婚。婚后被女友发现,立刻跑到医院做了检查,还好自己没被感染,告上法庭,法院最后这样判了。
在3年前,林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同龄女子张女士,俩人一见钟情,没多久就确定了恋爱关系。
一年后,林先生感觉自己身体出了点问题,于是就偷偷的跑到了医院去做检查,结果发现自己得了艾滋病。
这让他大惊失措,自己很爱这个女友,如果把这个事告诉他,她肯定会离开自己,最后决定还是把这个事瞒下来。
然后他就开始积极的治病,每天按时吃药,一段时间之后林先生觉得自己应该没有什么传染性了。
这个期间张女士一直都没有发现,而且俩人感情还越来越好,最后来人选择登记结婚。而且还真的到医院做了婚检,但是也没查出什么?
婚后,俩人感情非常稳定,林先生一直都小心翼翼的隐藏着病情,而且把药放到随身带的包里,怕张女士看到。
但是偶然一次,张女士整理东西时候从他包里翻出很多药品,张女士以为他患了大病,查过之后,才发现这些事疑似抗艾滋病的药品。
张女士当时就懵圈了,然后就问林先生到底是怎么回事,没办法只能把事情交代。
张女士瞬间就懵圈了,这病是传染的,自己跟他通吃同住,婚前就得了艾滋病还结婚,这不是坑自己么?
于是他赶紧到医院做了检查,最后发现自己没有被感染。而且他觉得这医院是咋回事,这么严重的病,婚检居然没查出来,什么破医生,真坑人。
对于林先生的隐瞒,她无法接受,也后怕,俩人大吵一架,然后收拾东西回了娘家。
诉后,就一纸诉状告上法院,要求法院撤销二人的婚姻登记。
那么,张女士提起的为何是撤销婚姻登记,而不是离婚呢?
撤销婚姻登记是指这段婚姻从一开始就无效,双方之间没有正式形成婚姻关系,撤销婚姻登记后,双方的婚姻状态为未婚。
离婚是双方结束第一次婚姻关系,下一次婚姻就是第二次婚姻,离婚后的婚姻状态为离异。
2、林杰未履行婚前如实告知重大疾病的义务,法院判决撤销两人的婚姻登记。
《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的过程中,双方应当坦诚相待,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婚姻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
如果是在婚后才得知另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无过错方可以在知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若超过限期仍未起诉要求撤销婚姻,将被视为对婚姻关系的认可,婚姻关系有效。
在本案中,林先生于2021年8月确诊为艾滋病,2023年2月14日和张女士登记结婚。
虽然艾滋病不属于直接导致婚姻无效的疾病,但是还是属于《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传染病之一,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生育。
林先生虽然辩称自己经过治疗,已经不具有传染性,但是仍无法改变目前艾滋病尚无法治愈、死亡率较高、遗传性较高等现状。
因此,这种病应当视为普通群众眼中的重大疾病。
在结婚登记前,林先生应当把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如实告知给张女士。
法院认为林先生未履行婚前如实告知重大疾病的义务,判决撤销张女士和林先生的婚姻。
张女士作为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林先生给予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054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张女士如果觉得林先生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伤害,可以拿出证据,请求给予相应的损害赔偿。
两个人既然相爱,就应当选择坦诚以待,而不是刻意隐瞒,用欺骗得来的东西,终有被拆穿的那天,到了那时,无论是对自己还是对另一半,都是无法挽回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