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南通,一男子和妻子离婚后,从此再也不和她和儿子往来。20年过去了,男子深陷癌症,找到儿子,要求承担医药费,还要生活费。儿子拒绝,男子一怒之下告上法庭,判罚结果令人深思。
张先生最近突然接到了父亲的电话,告诉他自己得了重病,希望儿子能去看看他。
对于这父亲,张先生本以为一辈子都不会和他联系,因为自从和母亲结婚之后,就从来没管过他们娘俩。这20多年都是母亲独自把自己抚养长大,成家立业,这个父亲基本上都没有出现过。而且他又娶了一个老娘们,组建了新的家庭。从此俩家人早已一刀两断。
但是不管怎么样他毕竟是自己父亲,所以还是赶回了老家前去看望。印象中父亲很年轻,可是这次见面,老父亲极为苍老,满头白发。后来通过父亲才得知,他已经得了恶性肿瘤,需要住院治疗。但是实际上她已经早就在医院接受治疗了,前后花费了33665元。但是没钱了就不住了。
让儿子来的目的也很明确,就是希望接着医治。
张先生也觉得父亲挺可怜的,不管怎么样他还是让父亲去住院,自己垫付了9005元让他在住一段时间。但是他父亲却说,张某是指唯一的儿子,要求后面的医疗费用都是他出,同时之前花费的33665元也付给他。
张先生觉得这也太不靠谱吧,表示不同意,他说自己现在也上有老,下有小的,自己收入也不多,断然拒绝,父子俩还大吵一架。
张先生父亲一口咬定,不管怎么样自己抚养过他17年,如今自己老了,这唯一的儿子必须要给自己养老,不但要给自己治病,把之前的花费补上,每个月还要给自己2000元。
但是张先生觉得,这个父亲抛妻弃子20年,他的死活和自己不再有任何关系。最后索性根本不接他父亲电话,也不再见他。
他的父亲最后没办法,一纸诉状把儿子告上了法庭。
张先生在收到传票的那一刻,也很伤心,父子大闹衙门,说出去也不好听。管他自己确实没能力,而且自己也委屈,自己未成年时候就被抛弃,他都没有尽到抚养义务,现在我又凭什么养他。
法院在受理此案后做了如下审理和判决: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奉、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张先生年幼时,父母离婚,但是张先生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亲年老,其对父亲仍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2、老张患病,生活困难,可以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两者之间不是相互依存的对向性关系,更不是等价交换关系。因此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是否离婚、再婚而受影响。
3、法院的判决。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法院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张先生是老张唯一的子女,现如今老张年岁已高且患有疾病,生活上有一定困难,需要子女的照料,身为儿子,张先生应当承担其赡养义务。
同时,法院认为子女应该关系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人分开居住的子女,应当经常去看望或者问候老人。
最终,法院根据当地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等因素,酌情判定张先生每月向老张支付1000元生活费,并支付自费医疗费24659.33元,张易还需每月去探望一次父亲。
法院判决后,张易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虽然张先生提出父亲在自己未成年时,并未尽到抚养义务,但是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都是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