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四川资阳,有一个老人年轻时候,抛妻弃子找小三,老了之后被情人一脚踢出家门,最后无家可归,后来找到原来的儿子要求给其养老,结果儿子的一句话,让他无地自容。
唐老汉年轻时候当过兵,从部队退伍后就和黄女士结婚了,俩人养育了3个子女。就在最小的孩子出生的时候,他不顾家人反对,就到南方做生意。因为头脑灵活,见识广,很快就赚了不少钱。
也就是在做生意的这段时间,认识了一个年轻貌美的女子,俩人迅速生情,很快同居,还生了一个女儿。随后就把自己老婆孩子全都抛到脑后,从此也在没有回过家,也没有和家里的任何人联系过。
他老婆很长时间都没有丈夫的音讯,也找不到他,就起诉到法院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而唐老汉当时正和小三如胶似漆,正陷入到和第三者的甜蜜生活中,他也心甘情愿的为这个第三者挥金如土,什么贵买什么,经常带她周游世界,出入各种高档会所。
而他的妻子此刻正和孩子在贫困中煎熬,妻子为了养家也不得不到处打零工,三个孩子因为没有钱早早辍学,进入到社会做从事最苦累的工作。
多年之后,因为放纵和挥霍,积攒的财富也败光了,而这个时候,本以为是真爱的小三毫不留情的将他赶出家门。自己最后不得已流落街头乞讨为生。
后来她被当地的救助站发现并且把他送到老家,当地政府帮他恢复了户籍并且申请了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然后他就一直住在养老院。
随后他就委托派出所寻找几十年未见的孩子,找到之后,请求儿子赡养自己。
可是当儿子看到他的那一刻,眼里除了愤怒就是怨恨。想起他抛妻弃子,自己和母亲过的惨淡穷困的一生怒火中烧。
随后就怒怼他,你咋那么不要脸呢?还有脸回来找我?当年你抛下我们时候你想过我们的境遇么?现在老了,没人要了,找我们,我们是贱么,想啥呢?
尽管他试图解释,试图挽回,也道歉了,但是儿子根本听不进去,因为这个恨不是一时的,已经深入骨髓,无论他说什么,儿子都不为所动。
万般无奈下,汤老汉一纸诉状,吧儿子告上法庭。
其儿子和女儿在法庭上辩称,唐老汉从未履行抚养子女义务,他们也不会赡养他。而且他还有一个女儿,此前他挣的钱全部花在这个女儿和她妈妈身上,唐老汉应该要求其进行赡养。
可是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子女赡养年老的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亦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唐老汉已年满七十五周岁,因患病需要治疗和康复,且缺乏劳动能力,有权要求三被告给付赡养费。
父母子女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因血缘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抚养和赡养二者不存在因果关系,子女不能将父母履行了抚养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前提。
关于三被告提出原告还有一个女儿,应列为赡养义务人的辩称,因为唐老汉本人放弃对其主张权利,不能要求对方履行赡养义务。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纵使作为父亲的原告在承担家庭责任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但在原告年老危困的时候,作为子女不应过于计较,耿耿于怀。
法院判决:3名被告自2024年6月起每月20日前给付唐老汉赡养费200元并支付就医和养老院费用。
儿子和女儿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也认为三人应该履行抚养义务,且唐老汉已年满七十四岁,曾患基底节脑梗死,生活已无法自理,更需要子女的关怀和照顾,仅凭其目前收入已无法维持基本生活。
赡养费一般包括生活费、医疗费、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等必要费用,现三子女均未对唐老汉履行赡养义务,致其只能在养老院生活,故一审法院根据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生育子女情况以及赡养人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的各项费用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三名子女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