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源:山东省卫健委
其中一句尤为引人关注:医疗机构应当将外配处方统一纳入本院药事管理范围,按照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制度和程序,由临床科室申请、药事与医务等管理部门审核、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最终审批,建立外配处方药物管理目录并动态调整。
这意味着,院外处方管理开始全面“院内化”,院外处方以后要有进院的门槛了。
(一)患者因病情需要,在医疗机构门(急)诊就诊期间需使用本机构未配备的药品;
(二)患者主动要求,需在医疗机构门(急)诊就诊期间到本机构外购买药品;
(三)医师根据病情需要,为门(急)诊或住院患者开具已经纳入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本医疗机构暂时未能配备的药品或特殊治疗方案的药品。
如前所述,所有外配处方都要纳入外配处方目录并进行管理,对于未纳入外配处方药品管理目录的药品,医疗机构必须建立严格的审批流程和管理措施,并通过信息化方式对此类处方进行全流程监管。
当然,对于外配处方,医疗机构责任也有增加,文件要求医院应当完善本机构外配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外配处方开具的原则、要求、范围、流程及注意事项等,规范医师开具外配处方,确保满足临床诊疗和患者就医需求。同时,医院应当加强医师关于处方开具相关管理要求的培训。
为了强化监管,山东卫健委还将出台外配处方统一的格式,在明确处方同时,将处方监管到人,谁处方的、谁审核的一目了然。同时,处方的反面还有外配处方的相关政策宣传,让患者了解,医生必须征得患者同意了。
在外配处方管理部分,征求意见稿还指出:除已经纳入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外,严禁医师为住院患者开具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已有同类或药理作用相似且能正常供应、非临床必需(如辅助性药物)等药品的外配处方。住院患者确需使用本院未配备的药品时,应按照医疗机构药品临时采购程序为患者配备相应药品,不得要求住院患者自行院外购买药品。
《管理规定》还要求,外配处方应严格执行通用名处方制度,严禁一切形式向患者推荐具体企业的药品,不得引导患者到指定药店购药。
此外,在监管方面,《管理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应将外配处方药品纳入院内使用药品一并监管,建立完善处方使用监测、评价、预警、干预机制,定期对开具处方的临床科室、医师,以及开具的药品品规、数量、金额等实行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将外配处方点评纳入医院处方点评范围,围绕外配处方用药指征、选用情况、用法用量、安全有效性、替代药品等方面开展处方点评,定期通报外配处方使用情况。对不合理使用外配处方的临床科室及个人,及时预警并干预不合理用药行为。
多地整治违规外配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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