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材来源 :樟树政府网 ▍编审 :李婷/黄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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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樟树市市场监管局深入践行“监管为民”的理念,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行为,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件,我们一起来看!
2024年4月2日,樟树市市场监管局对樟树市某保健类中药材产品经营部涉嫌生产经营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药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鹿鞭补肾胶囊”3瓶,罚没款204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3日,樟树市市场监管局对樟树市某保健类中药材产品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货架上摆放有“鹿鞭补肾胶囊”3瓶,涉案产品标签标示:“鹿茸、雄蚕蛾”“风湿腰痛,耳聋耳鸣,遗精滑精,失眠多梦等症”和“用法用量:每天早晚各一次,每次5粒,中医秘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樟树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本案的查处,有利于进一步规范保健品类合理合法的经营、发布行为,同时也能督促保健品生产企业进一步规范商品的标签标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4年9月13日,樟树市市场监管局对樟树市某美发店涉嫌使用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 5月15日,樟树市市场监管局对樟树市某美发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1支限期使用日期为2024.04.03的利威丝染发霜。经查明,现场共发现1盒涉案产品和1个同日期包装盒,由于涉案产品是当事人为客户染发时使用,因此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樟树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处,有利于督促经营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积极落实主体经营责任,严格执行货品查验义务,为消费者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2024年10月22日,樟树市市场监管局对江西某药业有限公司经营涉嫌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与备案的相关内容不一致及未按照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生产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4日,樟树市市场监管局对江西某药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其经营的“脚臭粉™粉末给药器”产品在所标注的名称中含有误导性、欺骗性的“脚臭粉”文字,且包装标签、说明书上的产品名称与其备的相关内容不一致。经查明,截止到案发之日当事人以2元/盒的价格将该产品销售完毕,货值金额4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三十五条第一款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樟树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处规范了药业公司的经营行为,有效督促各药业公司增强主体责任意识,把控好生产源头,守护医疗器械的“红线”。
樟树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樟树市某文糕点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案情简介:2024年7月30日,樟树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樟树市某文糕点店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的标识。
查办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樟树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樟树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樟树市某多糕点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案情简介:2024年7月30日,樟树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樟树市某多糕点店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的标识。
查办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樟树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樟树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樟树市某小炒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案情简介:2024年9月25日,樟树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樟树市某小炒店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的标识。
查办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樟树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粒米虽小,照见文明修养;节约事微,可助兴国安邦。减少损失和浪费是保障粮食安全的必要措施,树立“消费而不浪费”的绿色消费观,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樟树经济社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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